卡被克隆钱被盗 法院一审判工行赔7万(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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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被克隆钱被盗 法院一审判工行赔7万(2)
2009年04月21日 16:2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审】

  工行承担全部责任

  包燏彬因为生意周转急需用钱,考虑到公安局破案时间不能确定,银行方面又明确表示要等案件侦破后再赔偿损失,他就决定到法院起诉工商银行。他于是找到了当地一名律师,律师表示能帮他打赢,但是要收3万元律师费。包燏彬表示,没有这么多钱交昂贵的律师费,于是决定不请律师,自己出庭辩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走的是简易程序。案件经过近4个半月的审理,于今年2月29日判决。根据包燏彬提供的编号为2008巴民初字第5744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工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赔偿包燏彬存款损失人民币70095元及利息。

  该判决书中写道:“原告作为储户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系克隆卡诈骗案件,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并非侵犯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工商银行未能保护交易场所安全,未能识破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被犯罪分子所持的伪造银行卡所欺骗,所引起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不应转嫁给储户。”“无论案件是否被侦破,都应当由银行先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还写着:“被告称原告存款被盗,是因为原告自己泄露密码或将卡借予他人使用造成。根据证据学原理,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只要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存款数目,牡丹灵通卡没有丢失,原告即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原告恶意支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2008年8月15日在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和石牌购物中心的工商银行取款,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工行回应

  怀疑储户伪造了卡片

  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又上诉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每日经济新闻》联系到了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工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的工作人员颜捷,他表示:“一审判了,我们提起上诉是我们的权利。我们按法律程序走,是在按照法律依据来主张工商银行的权利。”他还表示,我们仍然怀疑是储户包燏彬自己伪造了卡片,取了卡里面的钱。

  包燏彬表示,一审时工行曾经表示,如果官司输了,立刻赔钱给他。“现在颜捷一接电话听到是我,就挂了电话,而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给我。”

  律师看法

  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律师董正伟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支持。他表示,诚信和为客户创造价值是银行生存的基本法则。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保障储户财产的安全,就无法为客户财富的实现增值,银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银行的监管应当有更加严格的导向,表现了我国自上而下对银行加强监管的信号,银行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储户的利益,司法机关也应更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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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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