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他人恶意开发的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运营商向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但是,对于这种使用“恶意外挂”进行牟利的行为,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
“代练公司”, 一年赚下200万
初中毕业的李小乐一到南京安德门劳务市场,就遇上了好事,成了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这份工作,对于外出打工的人来说,工资也不低,她舒舒服服地坐在办公室里,在一个名为《热血传奇》的游戏中“喊话”,招揽游戏代练生意,每个月就可以拿到2200元的工资,效益好的时候还另有200元的奖金。
“网络公司”的老板是一对夫妻——董杰和陈珠,这两个人最大的爱好就是玩网络游戏。
董杰跟网友们一聊,得知代练升级的确能赚钱,但赚得也很辛苦,远远不如用游戏外挂帮人代练赚得多。
游戏外挂程序是个什么东西?为了抓住这个商机,只有初中文化的陈珠和董杰一头扎了进去。很快,他们搞明白了,游戏外挂程序是针对某个游戏而设计的恶性脱机外挂,也就是俗称的“作弊器”。
外挂通过修改的客端程序,破坏了原游戏的防外挂检测功能,绕过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游戏商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
“使用这个外挂可以直接在游戏的控制界面上进行操作,自动在游戏服务器上进行‘打怪’获得经验值,不需要进入游戏的画面进行操作,占有系统的本机资源比较少,能够在同一台机器上同时运行至少40个账号。”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说。
于是,两人试探性地网购了游戏《热血传奇》的外挂,并购置了三四台电脑来帮人代练升级,结果生意果真不错,一个月净赚2000多元。
既能满足玩游戏的爱好,同时还能赚到钱,这样的好事谁能放得下?于是陈珠和董杰不失时机地“扩大再生产”,重新购买了一个名为“冰点管家”的外挂程序,先后购进了80多台电脑,申请了用来联络的QQ号、银行账号、客服电话,还安装了40条电信宽带,成立了“土人部落工作室”,招兵买马在网上大肆招徕生意。他们先后为1万多个《热血传奇》的用户代练升级,接受用户汇来的资金500多万元,一年净赚200万!
2007年11月,就在董杰夫妇的“生意”越做越火时,《热血传奇》的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发现端倪,立即向南京警方报案。不久,董杰夫妇被抓获归案。
如何定性,五次研讨多纷争
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网络游戏外挂,往往被用作网络作弊工具。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大家争论很大。”办案检察官赵讯告诉记者,并列举了对这一行为定性的主要意见。
是否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支持:董、陈夫妇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向其他用户提供链接,变相复制软件,且获利近200万元。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反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认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是看是否有证据支持他们在游戏外挂中,复制了游戏程序源代码中能够自成体系的部分,而根据本案案情,董、陈两人的外挂只是外挂端口的衔接,不是复制,也不是发行,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们使用的外挂与‘热血传奇’游戏的核心程序是相同的。因此,不能认定他们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是否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支持:游戏外挂属非法出版物,对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干扰,提供非法链接,破坏正版软件和玩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损坏了游戏的均衡和公平原则,后果严重,应当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处罚。
反对:东南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罗军舟认为,目前对“外挂”作出权威解释的仅有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他认为,该《通知》不在刑法第九十六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范围之内,而且该罪名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后果严重’是指使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被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一般公众认为,‘外挂’的使用虽然导致游戏规则改变,却不导致游戏运行的崩溃,且外挂的工作原理也是希望借游戏的正常运行而牟利。所以,在该要件上,董、陈的行为不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罗军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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