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20日开始,年初以来猖獗一时的“电话欠费”诈骗进入发案低潮,平均每天发案约4起,与之前平均每天14起相比下降了70%。警方警告:目前抓获的嫌疑人均为在境内负责从ATM机取款的“跑腿的”,由于此类诈骗的作案地点基本位于台湾,警方难以抓获诈骗集团的上层,一旦这些团伙重新物色到“跑腿的”,骗案很可能卷土重来。
骗术升级更具迷惑性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反诈骗专家金大志警官介绍,“电话欠费”诈骗案最早出现在2008年春节前后。当初骗子只是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骗局比较容易识破。随即犯罪团伙不断丰富骗术,发展到后来冒充警察、公证处。现在又开始冒充法官、检察官,使上当者不断增加。截至现在,全国个人被骗数额最大的案子高达600万元。
发案初期,“是否使用语音提示”曾经是正常催缴费用电话和骗术的明显区别,但现在犯罪集团改变了作案手法,也使用了类似电信运营商的语音提示,并诱导事主选择人工服务,迷惑性进一步增强。
取款地点逐步扩大
骗子利用ATM机取款的地点也从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内陆甚至境外。
“以前负责取款的诈骗团伙成员基本集中于福建的泉州、厦门、漳州,广东的深圳、珠海和广州,共6个城市,但是近期我们发现,骗子们的取款地点已经向内地省份蔓延。”金警官说,初步侦查显示,如今湖南的邵阳、长沙、娄底,湖北的武汉、鄂州、随州都已经出现取款人的踪迹。在个别骗案中,骗子在境外遥控作案,取款地竟已转到了泰国、越南等周边国家,这也对警方侦破案件、追缴赃款制造了障碍。
近日,刑侦总队会同西城、石景山警方,连续破获3个涉嫌用电话实施远程操控诈骗的犯罪团伙,在抓获的8名嫌疑人中,有6名来自台湾南投、台中等地。在海淀发生的受害人一次被“电话欠费”诈骗259万的案件也已经基本破获,诈骗团伙中专门负责在境内取款的人多数已经落网。“没有可靠的人取款,诈骗自然就要停止。团伙老板会在这段时间内重新物色‘跑腿的’,甚至继续更新骗术,因此短时间内发案降低,并不意味着天下太平。”金警官说。
骗子分工明确分赃不同
诈骗团伙的分工极为明确,从取款人、骗子直至幕后老板,各个“工种”最后所得的收益也各不相同。
取款人按“贡献”不同约获得赃款的7%至15%,平均起来,这个团体大约瓜分赃款的10%。
直接实施诈骗的嫌疑人,按照每个环节重要性的差别,获取不同利益。如第一个与受害人通话,告知受害人“你家电话欠费”的,分成不会超过5%。最后一个环节,直接诱导受害人到银行转账的,最多时可以分到20%至25%。剩下的约45%的赃款全归幕后老板所有。
“实名制”审核漏洞明显
办案民警提醒记者,在上述收益链条里其实还差了一个——银行。
银行异地取款要付2%手续费。事实上,在骗案发生后,最早获得收益的是银行。再加上骗子们取款时所开设的银行卡用不了多久就要废弃,重开新卡,旧卡上10块8块的余额自然也归银行所有。在新近破获的一个团伙手中,民警缴获的连号银行卡多达千余张。
诈骗集团获得大量银行卡主要有3种方式:雇人以本人身份证开卡、大量租用他人身份证、使用伪造身份证。而后两种都是钻了部分银行“实名制”审查不严格的空子。
记者了解到,一些商业银行将办理银行卡数量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而办理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对银行而言没有丝毫风险,因此导致很多“实名制审查”形同虚设。
银行缺乏责任感
除了开卡时审查不严,一些银行对于现金的异常流动视而不见。如海淀区一次被骗259万元的案件中,6名嫌疑人拿着大批银行卡,围住三台ATM机大肆取款,很短时间内就将ATM机里的现金取空。办案民警表示,如果当地银行稍有社会责任感,必然能察觉这三台ATM机的异常情况。金警官说:“诈骗团伙取款都挑选那些比较僻静,顾客很少的ATM机,而这些平时顾客很少的机器短时间被取空,肯定是一种异常情况。”
专家观点
办卡泛滥银行有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焦志勇教授认为,电话诈骗实施的最后阶段是在金融系统内完成的,金融系统应该更加严格地执行既有管理模式,同时积极应变。”
针对许多涉案银行卡都是一次性大批量办理的情况,焦教授认为,银行至少应该出台一个短期内的应对办法,例如对个人办卡实行总量控制,一次不允许超过若干张。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办卡,一旦出现银行卡大批涉案的情况,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银行来说,严格执行实名制是首要的。可是现在许多单位名义上没有考核指标,暗地里层层加码。正是因为一些银行对下属营业部用开卡数量之类的指标进行考核,才导致营业部肆意为每个办卡者大开绿灯。”
焦教授说,在诈骗高发的时候,“集中取款地”的银行确也需要对异地取款数额、异常现金流动等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本报记者 安然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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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4月开始执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要求“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商业银行如有违反这一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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