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必须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明文标出,否则将遭5万元以下的罚款。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生产者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尽管科技的进步使得电子产品生产厂商减少使用有害物质成为可能,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少生产厂商依然青睐传统的生产方式。“今后,电子产品减少使用有害物质势在必行。”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说。
针对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制措施,国际上早有动作。2003年1月,欧盟通过《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其严格规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铬、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2006年,我国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内容更为细化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所有进入国内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采取加贴环保标志或注明产品成分的方式,明示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使用期限及可回收信息等。
如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从一个侧面,对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如《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葛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