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著名数据开发商北京万方数据公司因作者授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
不久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刚刚结审的284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的侵权案中,234人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分别获得2300元至33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胜诉率高达8成。在已经宣判的这些案件中,海淀法院认定,万方公司在大部分案件中均属在未经授权或所获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使用了论文。(相应的,仅有当硕博士已经授权给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涉案学位论文、学校又将该论文的相关著作权最终转授给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法院才认为是属于合法授权途径,不存在权利瑕疵)
就在此案刚刚落定的时候,又有480余名硕士、博士再次将万方告上法庭。原告在诉状中称,学位论文为他们独立创作完成,至今未公开发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学位论文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录在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并以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牟取高额利润。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要求被告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次诉讼,再次将数据开发商的授权之困,推向了舆论的风头浪尖。
数据开发商的集体尴尬
近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已经开发建设了成千上万个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产生着重大影响。随着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及这种影响的深入,大量数据开发商也随之产生。数据开发商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输出或销售数据产品而获取利润,求得生存。这些数据开发商在收集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都未能处理好这些问题。数据开发商因此与论文作者对簿公堂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
一些数据开发商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论文收入公司制作的全文数据库,并将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供用户在各自的局域网内浏览和下载,以牟取利益。有专家认为,这次“万方事件”可以说是数据开发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缺失方面遭遇的一次“井喷”。
数据开发商不等于数字图书馆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会围绕着“公益性”这三个字展开辩论。很多数据开发商称自己为数字图书馆,而按照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方面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豁免。
然而,在专家眼中,数据开发商和数字图书馆并不是相等的。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人把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和数据开发商混在一起。这一情况无论在学界还是媒体都比较普遍,而且目前学界对数字图书馆的定义也是莫衷一是。但不管怎样,数字图书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的图书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数据开发商则不然,数据开发商是企业,应该适用企业规则。
今年刚从某高校毕业的小李告诉记者,他在毕业的时候,曾被国内某数据公司征询过,是否可以收录其硕士毕业论文,并且应允给予他一定形式的报酬。“如果是学校图书馆的话,肯定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但数据公司就不一样,毕竟他们收录我们的论文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小李说,“现在同学们在毕业论文著作权保护方面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论文当然可以提供给数据开发商使用,但也必须要体现出作者的权利。”
清华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肖燕博士向我们介绍了清华大学图书馆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的一些做法。学生提交毕业论文的时候都被要求与学校签订一个规范化的协议,在协议中,学生同意学校图书馆和相关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其论文。即使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自愿这样做,但毕竟因为学校培养了自己,学位论文也是在学校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所以大家都能够认可学校的规定,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本或电子版论文。而图书馆在将学生提交的论文收入自己制作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后,也仅限于教学和科研使用,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为保护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图书馆还采用了一些技术保护措施,如防止用户对电子版论文进行全文复制。“有一些学生的学位论文要花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付出了很大心血,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在网上以数字方式传播,允许全文下载复制,有可能为他人恶意抄袭或剽窃作者成果提供了方便。这对论文作者是一种很大的伤害。”肖燕说,“信息共享,是图书馆永远的理念,但是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作者权益保护的平衡。”
如何寻求破局之道
另一方面,即使数据开发商想保护论文作者的权益,也有问题。“这些数据开发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是有一定困难的。”肖燕告诉记者,很多数据开发商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如何找到授权人。这些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在时间跨度上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在数量上也以千万计。所以很多数据开发商选择在未找到论文作者的时候,就将论文收入数据库,也因此引发了日后的很多麻烦。
为此,一些专家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就曾提倡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一方面将广大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经授权后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中转稿费,图书馆只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困难。另一方面,这个组织还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向侵犯著作权的集体和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李国新则认为,如何在制度层面解决这一问题。他非常认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兹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看法: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创新机制上最大的挑战是减小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而这个差距现在已经较大;中国在设计创新机制的时候不应该简单重复发达国家的道路,应该建立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机制,着重于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他指出,不管在任何国家著作权的保护都应该是两方面的,即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一方面我们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尊重知识产权,保护他们进行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促进传播,减少社会利用知识信息的成本。这就应该设计一种制度的组合:对权利的保护,政府资金的注入,政府对于权利人的奖励。即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化的信息传播进行关注和投入,以协调数据开发商和作者的利益。“我们应该看到数据开发商在促进信息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的投入使得知识传播在速度和广度上得到拓展。”李国新补充道。(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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