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不怕“被歧视”,就怕没对策
回顾此前媒体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在缺陷电子产品召回的问题上,惠普事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面对国际大牌厂商的区别对待,我们过去的解读通常是歧视中国用户,而惠普用户的集体投诉清楚地指出——中国还没有与电子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
早在2008年9月,质检总局就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拟将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外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也全都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但迟至今日,该条例仍未正式出台。
2008年的立法听证会正值“三鹿奶粉事件”大背景,多数听证代表都提出应在条例中赋予消费者申请缺陷调查的权利,建立相应机制,而不仅限于规定生产者和质检部门是启动缺陷调查的主体。同时,有听证代表建议,应规定质检部门的受理程序和时限、违反后的担责,如不能及时调查,消费者可享行政复议权利。
依据草案,生产者如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或隐瞒、虚报缺陷危害,未改正将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被当时的听证代表认为惩罚力度过小。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将罚款额度提高到了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这一送审稿至今没有正式出台。
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出台,随后相继出台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的召回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从法律层级来说,都只是部门规章。《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如正式出台,将成为我国首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这不仅是170位惠普问题电脑用户的期待,也是所有中国消费者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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