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起反垄断诉讼近日一审宣判,经法院不公开审理,原告起诉被法院驳回。
原告李方平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但并没有北京户口。他在北京联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办理“预付费业务”,而北京户籍市民报装固定电话则是办理“后付费业务”。
李说,因为“预付费业务”与“后付费业务”一字之差,客户在北京联通推广的资费优惠活动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李方平认为,北京联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去年8月1日,即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首日,李方平将北京联通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联通利用其垄断地位,对他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法,判令北京联通向其支付赔偿金1元。此案也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
昨天,李方平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判决书,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以垄断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受《反垄断法》管辖。但李方平不能证明北京联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预付费业务,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透支,后付费业务的特点是,可以对部分话费延时一个月付款,法院认为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北京联通出于经营安全考虑,对于后付费电话用户进行限制,是合理的。
昨天晚上,李方平说,他不服这个判决,准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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