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天下发通知,要求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不能将自己服务或产品供给员工免费或低价使用。此外,交通、住宿、通讯等补贴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题为《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此外,对于交通、住房等补贴,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此外,通知表示,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事实上,对交通、通讯补贴等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今年以来一直备受关注,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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