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上发布个人信息以追缴话费 涉嫌侵犯隐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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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上发布个人信息以追缴话费 涉嫌侵犯隐私
2009年07月23日 14:11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将拖欠话费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站上公布,并称之为“追缴话费行之有效的特殊武器”。

  “武器”确实有效,由于担心声誉受损,一些被网站公布信息的用户已到电信公司缴纳拖欠的话费。

  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欠费中心负责人也证实说,“公布信息后,效果很明显”。

  笔者认为,公布信息的行为是对被公布人隐私权的侵犯。虽然该公司称“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安全,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但显然,社会利益的考量,无论如何不能由纠纷的一方来判断,否则只会是扯一面正义的旗帜,行侵权的事实。

  如果公布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53条增加规定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也即虽然公布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并由单位决策、实施的,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将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站上公布,是否属于“非法提供给他人”呢?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是可以认定的。但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由于没有相关的现实判例和司法解释,尚需要进一步明确。

  无论如何,公布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应有以下警示:

  用户违约,企业应运用合法的救济手段,起诉、赢得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经营就是算账,虽然司法救济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要比在网站公开信息催缴大很多,但是否算过,如被诉侵权,甚至作为犯罪被侦查、起诉、判决有罪,则成本就不仅是经济层面了,或许企业的社会形象会进一步恶化。

  经营就有风险,呆账、坏账的存在不是侵权和犯罪的理由。针对电话“先吃后付”的特点,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和系统升级,强化风险控制。

  不过,企业之所以排斥司法救济的手段,相信也有苦衷,如果起诉,他们可以预见的是既耗费金钱又耗费动辄几个月的时间,赢得的一纸判决可能还面临执行难。看来,用司法救济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还面临不少难题。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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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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