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毁人誉人,可以生人死人,旦夕间可以让一家公司誉满天下,弹指间也可以使其信誉破产,利益无边,黑幕重重……一夜之间,隐藏在地下的“网络打手”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呼吁司法干预者有之,要求法律打击者有之,甚至连清华大学教授李希光所主张的网络实名制也再次被人想起。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网络打手”的所作所为的确恶劣。作为受某些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他们在论坛、博客上使用各种片面、偏激而具有扰乱视听功能的文字来诋毁竞争对手,甚至谩骂、诽谤、歪曲虚构。成千上万人同时发帖,有时候还能操纵民意,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也不合法的行为。
打击“网络打手”确实必要。然而,如果要动用法律手段来打击,只怕需要慎之又慎。
首先,从性质上说,“网络打手”的行为并非完全独立,而不过是一整套网络营销、公关行为的一个环节,且是一个比较低劣的环节。因此,与其将重点放在打击“网络打手”上,倒不如认真规范网络营销和公关行为。“网络打手”在网络上“开打”,但根子却还在实体企业上,正是这些实体企业为了打压对手不惜雇佣“网络打手”去造谣、中伤或者诽谤对方,才有“网络打手”的肆虐。因此,能否以广告法或者专门立法来对这些网络营销、公关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对雇佣“网络打手”黑白颠倒、诽谤竞争对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才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其次,我们还要看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打击“网络打手”的替代性方案或者法律打击的补充方案。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透明。“网络打手”的行为是不正当商业行为,其战场是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联网。因此就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阻击战的重点也同样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打手”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实甚至抹黑的言论,受害者也同样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洗刷污蔑。关键就在于看他是否能够打铁先须自身硬,是否真的问心无愧。我们必须相信,哪怕虽然偶尔也会有挫折,但一个真相就足以战胜无数谣言。更何况,从根本上说,“网络打手”不过是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非法工具而已,很多被打击的受害者往往也同时是雇佣“网络打手”打击对手的加害者。这些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有在网络上发起攻击和反击的能力,他们之间的相互攻伐,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于消费者辨明真相。而随着“网络打手”黑幕的被揭露,网友的识辨能力也将逐渐增强。制造谣言的手段被揭穿,就等于谣言被揭穿了大半。而且,“网络打手”能否真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甚至具备使人身败名裂、公司破产倒闭的能力,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还真令人质疑。因为,我们好像还没有看到哪家公司是被“网络打手”“打”破产的,也没有见哪个名人是被“网络打手”“打”到身败名裂的。因被舆论指责而身败名裂的破产公司往往都是咎由自取。真正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何惧“网络打手”?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打手”不过是目前不正当商业营销行为在网上的反映,虽然一时甚嚣尘上,但对于这种低劣的营销术,靠互联网的自律与自治,最终未必不能得到治理。正如已经有网友自动订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一样,很快也会有网友自发的监督、举报“网络打手”的行为,甚至会产生打击“网络打手”的网友“志愿者”,我们只需要顺水推舟即可。
当然,就目前“网络打手”的肆虐,法律也不能无动于衷。首先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个案处理。刑法第98、221、24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1款,对此问题都已有所规定。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受害的事实已经十分严重,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现有的规定必须启动,不能沉寂无为。但在关注用法律打击“网络打手”的同时,我们更要弄清楚的是究竟打谁、怎么打?成千上万个发帖者是“网络打手”,但你很难寻找他们,即便找到也很难处罚,但将这些发帖者组织起来的人,我们却不能让他逍遥法外,雇佣“网络打手”的人,也同样要严肃查处,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网络打手”。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法律打击的真正对象是“网络打手”,而不能是“网络”本身。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网络实名制断不可行。实名制未必能打击“网络打手”,但却可能打击网络监督的幅度和能力,最终变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践踏。
俗语云,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网络打手”作为一种网络现象,首先应该通过网络的自治来解决。即便在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规制网络行为时,也应该尊重网络的自治,鼓励、教育和培养上网者的自律精神。因为谣言的天敌不仅是法律,更是信息的充分流动和透明。培育网络的自治和自律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澄清事实和反驳谣言,效果未必弱于法律。而法律如果要打击“网络打手”,也要打得稳,打得准,还要讲求程序和适度,打“打手”而非打“网络”,这样才会有效。(支振锋)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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