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已历经两次诉讼,但在南开越洋看来,公司与汉王科技(002362)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还远没有到结束的时候。
通过汉王科技招股意向书可以看到,早在2002年,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下 《RTK软件许可协议》。之后,汉王科技在多款产品中集成了南开越洋享有著作权的两款软件,但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未经许可,超授权范围将该两款软件大量复制到其他软件产品中进行销售,侵犯了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
随后南开越洋提起诉讼。今年1月8日天津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双方的纠纷应受《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由香港仲裁中心进行裁决。
对此,南开越洋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我们已通知汉王科技,香港仲裁即将启动。但在招股意向书中,汉王科技只字未提香港仲裁的有关事项,有意地隐瞒了这一重大纠纷和风险。”南开越洋人士还表示,其索赔金额加上律师费、诉讼费,合计高达5000万元。而汉王科技法务部门人士昨日 (2月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肯定没有侵权。”
纠纷起源
8年前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协议
事件源起于2002年4月,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南开越洋介绍,协议签署后,南开越洋允许汉王科技在三款产品中使用“世界领先的文字识别 (OCR)技术”,此后该协议于2006年终止。
协议终止后,南开越洋又与汉王科技的子公司“汉王制造”签订了协议,汉王制造同样获得了在三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OCR技术的权利。在2002年至2006年、及2006年至2009年间,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分别按每年约1万份产品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
双方此后发生的纠纷,即源于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超范围使用了这项OCR技术。根据南开越洋的调查,汉王科技在原许可协议标以外的几十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并以每年几十万份的规模,在国内市场上制造、传播和销售。“未经授权,在多达66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的OCR技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超出了双方签署的任何一版技术许可协议,同时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放入汉王科技的某些产品,并转授权给其他厂商。此外,又将南开越洋技术放入许可协议之外的汉王科技OCR软件工具包之中,并将该工具包转授权给其他软件厂商开发、复制、销售和使用。”南开越洋人士向记者列举道。
两次诉讼
“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
2009年6月,南开越洋就软件侵权纠纷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将南开越洋拥有著作权的两款软件复制到软件产品中,进行销售并许可他人销售,此举侵犯了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而被告汉王科技则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按照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的《RTK软件许可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我们可以选择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据香港法律,追究汉王科技在6年间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南开越洋人士向记者解释。
记者得到的法院判决书也显示,天津市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之间签订的《RTK软件许可协议》自2006年4月就已经终止,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天津市一中院即为侵权地法院,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对汉王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汉王科技不服此判决,随后向天津市高院起诉。
天津市高院终审判决书显示,双方签订的《RTK软件许可协议》中第17条“最高法律及司法权”约定,“本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约束,并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一旦发生任何有关该协议的起诉或诉讼,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决,协议双方明确表示服从该判决。”
据此,天津市高院认为,本案中南开越洋主张的侵权行为,即将RTK集成到多款应用软件中并大量复制、销售、传播及许可他人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 《RTK软件许可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该案是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到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天津市高院依次撤销了天津市一中院的裁定,驳回了南开越洋的起诉。
争执焦点
南开越洋:隐瞒纠纷误导股民
汉王科技在首发招股意向书中表示,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未发生侵权行为,并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不存在违约行为。汉王科技称,自2009年4月起,公司已开始全面使用自主研发的英文识别核心技术,替代与南开越洋的签约软件产品,因此,该项著作权纠纷不会对公司未来产品的生产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但在南开越洋看来,双方的纠纷并没有结束,并且汉王科技招股意向书中,隐瞒了双方的纠纷正在移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事实,“有误导股民和券商之嫌。”“在天津市高院的裁定后,我们已经两次通知汉王科技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在香港提起具有强迫性的仲裁。双方也都知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用的香港法律和联合国仲裁规则,例如侵权诉讼时效为6年,而不是内地的2年,因此案件根本没有停止。”南开越洋人士称。
另外在南开越洋看来,“即使采用内地的两年追溯期,南开越洋在天津市一中院的侵权赔偿要求,估算也高达4700万元人民币,加上律师费、诉讼费、诉求额高达0.5亿元。”
“我们已经在2010年1月正式通知汉王科技,香港仲裁即将启动。”上述南开越洋人士告诉记者。
汉王科技:我们没有侵权
“我们严格执行了合同,按时支付了费用,肯定没有侵权。”2月4日,汉王科技法务部门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们的指控不是事实。对于这件事情,我们已向监管部门做了汇报,也相信法院的判决,公司会在适当的时候,公布事实真相。”上述法务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汉王科技招股说明书也显示,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承诺,如因与南开越洋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将由所有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汉王科技的损失进行足额补偿,因此不会在经济上对汉王科技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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