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厂商调整战略 监管条例难阻互联网电视发展——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IT新闻
    彩电厂商调整战略 监管条例难阻互联网电视发展
2009年08月19日 10:41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通过这款电视机,我能直接下载大片看吗?”在各大家电卖场,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彩电时已开始考虑这样的问题,而互联网电视的概念也越来越多地被接受。尽管广电总局的相关监管条例已经出台,但在彩电厂商和内容商的推动下,互联网电视有望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

  用户接受度大幅提升

  互联网电视的逐渐兴起,与彩电厂商的战略调整不无关系。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国内彩电厂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市场均遭遇了“滑铁卢”。

  为了节约成本,许多国内彩电厂商将重心转移至国内市场,而互联网的逐步普及为它们带来了新的商机。目前,中国的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程度已双双跃居全球第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量的视频资源出现在互联网上。此外,经历了多年的网络电视以及数字电视的概念培养,液晶平板电视的普及,用户对于互联网电视的模式接受度大大提升。

  今年上半年,TCL、三星、清华同方等彩电企业纷纷推出带有互联网应用功能的液晶电视新品。其中,清华同方推出的一款网络电视内置了浏览器,可直接插上网线连接上网络。此外,这款网络电视还自带QQ和MSN等即时通讯工具,还独家开辟了网络购物、网络资讯、天气预报等一站式便利的功能模块。

  陷入同质化恶性搏杀

  互联网电视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中国电子商会副会长王宁日前表示,互联网电视领域已陷入同质化的恶性搏杀中,如何找到差异化的优势,成为众多彩电巨头下一轮的研发焦点。

  更为不利的是,由于下载影片等行为涉及到版权的问题,广电总局已经酝酿出台相关政策,直指互联网电视。作为视频内容的监管部门,广电总局有权制定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条例,使其成为国内主要彩电厂商的发展方向之一。

  2005年,盛大基于互联网电视的思想推出代表了新媒体战略的盛大盒子。作为直接连接互联网内容和用户家庭电视的端到端的解决形式,盛大盒子虽然有其内容丰富的优势,但却也融入了网络内容良莠不齐、版权以及监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被广电总局点名禁止。

  内容商不惧政策监管

  上周,广电总局终于发布了对互联网电视的规范通知,要求厂商若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尽管如此,包括优酷网、激动网在内的视频网站近期相继表态要在互联网电视上支持彩电厂商。“视频网站都是广电系的。”优酷网CEO古永锵目前表示,公司跟众多彩电厂商在互联网电视方面有合作,作为视频内容的监管部门,广电总局有权制定互联网电视方面的监管条例。他进一步指出,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对互联网持鼓励发展的态度,而视频网站也都拿到了广电总局的相关牌照,所以并不担心互联网电视的监管。

  此前,另外一家视频网站激动网刚刚与长虹签署合作协议,发布了用于长虹TV2.0电视平台上的用户点播视频产品“激动派”。回答怎么看待政策监管问题时,激动网CEO吕文生表示,“一个行业如果没有政策监管是肯定不会繁荣的,作为内容和服务提供商,现在选择的是跟有资质的平台方合作,当然,用户选择用什么终端访问我们的网站服务器,无论是网站本身还是监管机构,都很难左右用户意愿”。在他看来,广电总局禁止视频网站与电视机公司合作的可能性不大,电视播放互联网视频已经是大势所趋,此外,由于终端变化得很快,监管机构应基于内容传输渠道进行监管而不是基于终端。商报记者 毛涛涛

【编辑:段红彪
 
请您登录/注册后发表观点!  进入社区  查看评论>>
    ----- IT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