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实施步骤、方式、范围等方面予以明确。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
《办法》指出,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需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办法》适用企业包括,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其他科技创新企业。(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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