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8分报道,湖北警方近日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网络黑客大案,查封了国内规模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黑鹰安全网”,揭开我国“木马产业链”的黑幕。
根据估算,仅在我国的木马产业链,2009年全年的非法收入已达上百亿元,而此次被查封的“黑鹰安全网”是我国规模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主要通过招收收费会员形式公开传授各种类型黑客技术,并提供数千款木马软件下载服务。开办以来,共招收收费会员1万2000多人,普通会员达到17万余人,收取会费超过700万元。
目前,“黑鹰安全网”的开办者李某、张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背后的更多详细情况,连线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进行分析。
主持人:这次查获的是国内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网站没有主动实施黑客攻击,但是提供木马下载、黑客培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专门的规定吗?
阮齐林:现在计算机网络在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所以为了加强这方面的保护,在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修正案七中第九条就增加了两项罪名,一个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讲的是窃取其他人的计算机数据,或者是控制他人计算机的。
另外还规定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就是对专门提供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加以惩罚。所以在这些地方规定的很完备,而且甚至不以盈利为目,因为提供就可以就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理的还是比较重的。
通过这样的途径,就可以有效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一方面打击惩治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控制他人信息系统的行为,对于那些不直接侵入控制计算机的人,仅仅提供了侵入工具或者控制工具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这起案件当中还存在利用黑客技术敲诈网吧老板的情节,那么类似这种行为在定罪上有什么特别之处吗?
阮齐林:其实计算机犯罪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这和利用老虎钳子去偸东西,利用枪支去威胁他人,本质是一样的。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切入银行系统窃取银行帐户钱财,或者利用对他人的网络攻击勒索财务,可以定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叫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好比是工具。
如果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刑法专门有一个提示性的规定,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触犯了刑法的,应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传统的规定就可以了,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类计算机犯罪就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进行侵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安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现在也是加以专门惩治。
主持人:这家公司收费会员1万2000多人,普通会员达到17万余人。那么是否还会追究这些注册或缴费会员的责任?
阮齐林:网站向会员提供病毒程序,如果会员仅仅是得到病毒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违法。如果使用这个病毒程序切入他人计算系信息系统、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或者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实施这种破坏、侵入、窃取、控制行为的应该定罪,但这个定罪是单独定罪,刑法都是有规定的。
现在,只有事实证明这个网站向其会员提供专门用于切入他人计算机或者控制他人计算机的病毒工具,那么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定罪处理。得到这些程序的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用这些程序实施了侵入、破坏、窃取或者是控制计算机的行为,对这些会员暂时还不能定罪,如果使用了,就可以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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