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游戏审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的问题,有利于规范网络游戏产业秩序,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两项原则:一是关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资质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二是关于网络游戏上网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文化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将被责令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而对于广受业界关注的进口网络游戏审批问题,《通知》重申,根据“三定”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审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同时明确指出,从事未经境外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运营的,属于侵权盗版行为,将由国家版权局依法立案查处。
《通知》强调,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05年文化部等5部委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而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分支,外资是禁止进入的。
据《2008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统计,2008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产业的实际销售收入183.8亿元,比2007年增长76.6%。其中,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达110.1亿元,占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总收入的59.9%。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在年底前对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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