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中国”和“北京谷歌”关于“谷歌”中文之争近日有了一审结果。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谷歌)不准再用“谷歌”的企业名称,同时判令其赔偿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谷歌中国向法院起诉称,谷歌中国是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遵循法定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谷歌中国认为,北京谷歌恶意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谷歌认为,其公司名称是基于合法登记产生的法定在先权利,谷歌中国产生在后,并导致混淆、误认。据悉,北京谷歌曾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谷歌中国诉至法院,但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歌中国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谷歌”的起诉。
对于谷歌中国的起诉,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的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和“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