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七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王辛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高票通过《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规定》旨在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共有三十条,其中规定华侨捐赠应当遵守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迫华侨捐赠或向华侨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要规范使用和管理受赠财产,审计机构对华侨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保护捐赠华侨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要对捐赠项目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非法转让、抵押、拍卖华侨捐赠财产,侵占、损毁华侨捐赠项目,擅自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等危害华侨捐赠活动的行为,要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机关人员在捐赠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拥有三百万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捐款捐物合计逾七亿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立法,该《规定》经两次人大常委会讨论,达成广泛共识。据悉,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的捐赠,参照《规定》执行。《规定》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