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问:我有位旧日的朋友,1999年买房时向我借了三十万法郎。当时写了一张借据,双方言明,借入方应从2000年10月起,每年偿还六万法郎,五年还清。可是这位朋友完全不遵守其承诺,除第一年正常支付外,之后一直推托手头拮据,不肯按期偿付。这样拖到五年期满后,她仍有二万四千多欧元未偿付。
鉴于她故意拖欠的态度,我不得不于2006年底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她立刻还清全部欠我的债务。现法院的一审判决已下来, 对方也不准备上诉,但仍说没钱还债。我想通过拍卖她的房子来追回这笔欠款,不知该如何做?
华律师答: 如果拥有房产的债务人不肯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拍卖其房产,应该说是最有效的追债手段: 债务人若不想房产被贱卖,就会想方设法尽快还清债务: 若他真的无法筹到钱,债权人可从拍卖房产的价金中得以偿付。
不过得注意,许多房产上设置有抵押权(hypothèque),尤其向银行贷款买房,贷款尚未付清的房产。存在一个或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拍卖人要等所有享有优先偿付权的人得到偿付后,才能从余款中得到支付。所以在启动申请拍卖程序前,务必要先查清在该房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金额是多少。
另外,申请拍卖他人房地产的程序较为复杂。费用也比较高,简单说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和相关的律师和司法执达人签署特别授权委托书;
-由司法执达人向债务人发出扣押房产前的债务催付状;
-司法执达人还应在90天内将该债务催付状送交房地产抵押署公示;
-公示后40天内,由律师向有管辖权的大审法院的房地产扣押庭递交申请拍卖文件,该文件应写明房产的情况,以及拍卖的底价。需要注意的是,底价不能定得太高,因为如果没有人提出更高的价格,申请人就须以此价买下;
-拍卖申请文件提交后的一星期内,司法执达人应向债务人和已知的抵押权人送达拍卖的日程表;
-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就拍卖的申请提出反对,修改或暂缓拍卖的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律师将负责完成拍卖的公告事宜;
-在开庭竞拍之日,参与拍卖的人不能直接竞拍,应由他们的律师代表参加;
-拍卖结果需要在房地产抵押署进行公告,然后由法院召集所有的债权人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
只有经过如此冗长的程序之后,如果尚有余款,申请拍卖的普通债权人才能真正拿到钱款。(来源:法国《欧洲时报》/华律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