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法国《欧洲时报》报道,2007年11月,法国南部某大事法庭,气氛庄严,身穿法兰西黑色法袍的法官神情严肃专注,审判员们在安静倾听。这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为47岁的中国籍妇女李翠翠和她的法国籍配偶保罗。李翠翠提出离婚要求,双方调解不成而走上法庭。由于李翠翠的法语水平很有限,在她的律师的要求下,法庭为她配了一位专业翻译。
“你们什么时间、在哪里结的婚?”法官问李翠翠。
“我们2003年10月在中国合肥结婚。2004年4月开始在法国居住。”李翠翠通过翻译回答道。法官也问了她的法籍配偶保罗一些类似的信息性的问题,他们的答案没有出入。
“你提出的过错离婚理由是,你的配偶对你施行暴力?”法官问道。“是的。在中国我们结婚之前,保罗说他是工程师。但是来到法国生活后,才发现他原来是普通工人,半年前又失业了,靠政府颁发的失业救济金生活。我没有经济来源,他认为我是负担,经常骂很难听的话,还动手打我。”说到这里,李翠翠情绪有些失控。在律师的安抚下才平静下来。
李翠翠的律师向法官表示,“李女士首先是在被她的配偶欺骗的基础上结婚,之后又遭受了言语和肢体的暴力对待,构成了过错离婚的理由。”
这时,法官问保罗,“他说的对吗?”保罗回答说,“我没有欺骗她,我对她说我是个普通的工人。而且我也没有使用肢体暴力。”
此时,法官出示了李翠翠的律师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位邻居和一名送比萨外卖的法国店员的证词。证词显示他们分别曾看到或听到李翠翠被殴打的情景和发出的求救声。
法官最后判决李翠翠胜诉,可以进行过错离婚,并由对方承担法庭费用。
李翠翠的律师表示,很多嫁到法国的华人女性法语水平和法律意识都不够,受到暴力对待后,为了身份居留被法国籍配偶恐吓,不敢声张。实际上离婚时如果能证明是由于遭受家庭暴力对待,根据法律,短期居留身份的外国籍配偶是可以继续延续短期居留身份的。
涉外婚姻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其中不仅仅涉及到身份居留的问题,更涉及到财产问题。本刊记者在了解了一些在法国生活夫妻的婚姻情况后,就婚姻合同以及身份居留问题等法律问题采访了巴黎竟成律师事务所的任晓红律师。任律师对涉外婚姻中涉及的利益问题进行了分类。
“我们不签婚姻财产合同”
在法国,对于1966年2月1日以后办理的结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署婚前财产合同,将自动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réduite aux acquêts)。在这种情况下,除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一方以独立名义得到的赠予和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它婚后财产为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目前这种体制被大多数夫妇所采用。
李娜来到法国已经是第5个年头了,今年是她与法国男友Lucas一起度过的第3年。他们是大学同学,在图卢兹一所环境优美的校园相识相爱。现在两人在巴黎拥有稳定的工作,他们感情始终如一,相互扶持走到了今天。这份感情非常难能可贵。此刻,他们觉得这段感情是到了开花结果的时候了。因此,这对准夫妻决定在法国,这个带给他们爱情的浪漫国度结婚并举行婚礼。
这对年轻夫妻刚刚开始工作还没有大额财产,并且收入相当。两人决定不签署婚姻合同,即采取自动实行的婚后财产共有制。两人表示,“自动实行的婚后财产共有制符合我们对婚姻的理念,可以相互保护。我们觉得很合适。”婚礼后,这对幸福的夫妻准备到塔希提群岛去度蜜月。
家庭妇女可以分到丈夫一半家产
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即没有签署任何婚姻财产合同的夫妻,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如家庭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分得一半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今年47岁,5年前从中国来到法国嫁给了现在的法国配偶,生活还算如意,已经取得了10年期的长期居留身份。她希望把与前夫所生的在中国的儿子办到法国来生活。
可是,王女士的法国丈夫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要求离婚。因为他不愿意收养自己不认识的男孩,并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
王女士为此找到了任律师寻求帮助。任律师表示,王女士与法国籍配偶没有签署任何婚前财产协定,根据法律,即使她作为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但是仍可以分得家产,最多可分得配偶一半的财产。
可是王女士的法语非常有限,并不清楚配偶到底有多少财产,只说对方“好像在婚后买过一处房产”,也不知道房产证放在哪里。
为此,任律师通过税务部门查到对方确实在巴黎买了另外一套房产。虽然法国配偶在婚前还有其他子女,王女士分得的财产数额有限,但她最终还是保住了自己的应得利益。
“为了未来的家和孩子,我们选择财产分开制”
财产分开制(Régime de séparation de biens ),即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支配和使用权。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根据收入分担婚后开销。在购置产业时,夫妻可按照不同比例出资,如1 :1,2 :1或3 :1等。以此方式购置的产业被称为共有产业。上述体制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双方各自保持资产方面的独立性,债务完全分开。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配偶应尽量避免向另一方的债权人提供个人担保,否则将使上述独立性丧失意义。
32岁的张平年轻有为,国内著名高校毕业,2005年辞去国内公务员的职位来到巴黎在一所顶尖的商校读MBA,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大型国际企业担任中国市场部负责人。不仅事业上平步青云,他还在法国收获了一份爱情,那就是温柔美丽的法国女孩丽莎。丽莎是张平的商校同学,目前在法国政府机关工作,是公务员。两人决定在今年结婚。
这天,丽莎带着张平来到了未来的岳父岳母家,他们对两位长辈宣布准备结婚。丽莎的父母早就从女儿口中了解了这个未来女婿的情况,他们非常满意,一口应允。张平还没来得及高兴,丽莎的母亲便问道:“我听丽莎说,你打算在未来成立自己的公司,如果这样的话,我建议你们签订财产分开制合同。”丽莎的父亲和丽莎当即表示有道理。
张平很明白丽莎母亲的担忧。因为他确实打算几年内从公司辞职,建立自己的公司,给自己当老板。他明白商场的险恶,如果不签署财产分开制合同,万一日后公司出现问题,可能一家都要流落街头。再说丽莎是公务员,收入稳定,可以很好保证家庭财政状况,不应该把她牵扯到未来公司的财政状况里来。
张平想到这里,对他们说,“为了我们未来的家和孩子,我同意签订财产分开制合同!”
“我要等到10年长居再离婚”
一般来讲,与法籍人士结婚的中国籍配偶婚后4年可以向法国政府申请要求10年长期居留身份。据任晓红律师介绍,由于法国自去年7月开始实行了更加严格的移民法,即由警察局负责发放外国人身份居留许可,完全可以以外国配偶没有融入法国社会(例如:法语水平不够)为由延长发放10年长期居留的期限。
也就是说,从外国人与法国配偶结婚,直到拥有10年长期居留身份的时间可能远远长于4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配偶在法国提出离婚会对居留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规定显然很不合理,它使外国配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人身依附的状态,即使对婚姻不满意,甚至受到对方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外国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这种情况下可以保留居留身份。
在外省生活的刘女士已经与法国籍配偶结婚3年,她对任律师说,“我在家连饭都吃不饱,又没有生活来源。老公还经常打我,警察来了我又不懂法语,警察只相信他说的。我该怎么办?”
作为律师,任律师建议她离婚。但是刘女士表示,“我还没有长期居留身份,我打算熬到拿到长期居留身份再离婚。”
任律师表示,有很多40、50岁的中国妇女嫁到法国,没有语言能力,还有些文化水平不高,在婚姻中很容易吃亏。像刘女士这种情况,结婚4年内,如果没有法国籍配偶的陪同或是提供共同居住的文件,都不能续临时居留。即使熬到了4年,如果她语言能力很弱,仍然很难从警察局取得10年长期居留身份。
任律师建议中国妇女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包括言语暴力、肢体暴力等,要注意收集证据。这样的话如果离婚,还有可能继续保留合法居留身份。
结语
婚姻,这个话题已经被全世界人民谈了几千年,今后还会继续下去。因为它没有规范的定律,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面对现实生活,不同年龄,不同的经历的人会有不同的感受,也会对婚姻有不同的解释。也许在我们周围会看到无数个幸福的或是不幸的家庭,但只有当事者才能够真正体味其中的酸甜苦辣。要看透一个婚姻幸福与不幸几乎是不可能的,它既包含了两人之间的所有壮观,也包含了人间所有的琐屑。
无论形式如何不同的婚姻,对夫妻双方来说一定包括四个字:“责任”和“付出”。而“合同夫妻”现象,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在推动人们个性解放,或在某种程度上维持家庭财政稳定的同时,也可能在逐步消弱人们的传统道德底线。
无论是身处中国还是外国,在社会快速发展,道德观念逐渐滑坡的今天,人们的情感根基维系何处?尤其作为在西方国家生活的华人,很多价值理念不可避免地无时无刻受着冲击,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又将何去何从?(张新)
法律链接
PACS的全称是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法国驻中国大使馆译为“公民结合契约”,中国也有法律界人士将其译为“民事团结契约”。这个制度介于婚姻(mariage)和生活伴侣自由结合体(union libre)之间,它的实现建立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PACS契约上,可以基于各方决定而解除。
1999年11月15日法国议会通过的第99-944号法律,规定的即是这种“全新的、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行的另类二人生活组织模式”。其初衷可以理解为保护同性恋者共同生活的权益和简化伴侣之间结束同居的程序。
条件:PACS契约不限定缔结双方的性别,令至今无法结合的同性恋者可在此框架内享有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共同生活权益,体现了人权平等的原则。但是已婚或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签订这种契约。
所需材料: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出生证明;未签署过Pacs的证明;同居证明
解除方式:在“离异” 时,即使双方不能就解除契约关系达成一致,也没有必要像离婚制度规定的那样提出一方有过错的事实,单方完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解除PACS,以避免旷日持久的离婚“战争”。它主要针对的是来自于传统宗教婚姻维护者指责一方伴侣造成“背弃”的争论。从2007年1月1日起,PACS的解除程序更加简化,只需到缔结契约的大事法庭做一个简单声明即可。解除PACS契约共有5种方式:双方共同解除,单方解除,(契约双方或其中一方)结婚,一方过世, 或一方接受监护。在单方提出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司法执达员通知对方。
责任与义务:法国法律规定PACS缔约者应该彼此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该义务应该在双方缔结的契约中明确规定。如果日后解散这一契约,缔约伴侣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居所支付费用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双方不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必须向负责家庭纠纷的法官求助,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财产分配的细则。此外,双方可以享受夫妻缴税制度,采取共同缴税。
财产与遗产:对于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缔结民事团结契约者,缔约后共同生活期间各人增加的财产属于各自。这条修改非常重要,因为它使契约双方由财产共有过渡到了财产独立。相反,如果缔约双方希望在订立契约以后遵循财产共有的原则,必须在订立合同时详细说明。另外,PACS的签订不会给签约的伴侣带来任何的继承地位。因此对于那些希望PACS伴侣能继承自己财产的人来说,有必要依自己的意愿订立一个遗嘱。而且新一届菲永政府刚刚推出的新税法规定, 签订PACS的未亡人可以完全免交继承税。
此外,法律对于解除PACS之后的赡养费或赔偿性补助问题没有做任何说明。
但是,如果由于单方面的错误行为对对方造成伤害时,在能提出证据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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