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8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最近,日本福井县律师会在帮助原中国实习生的提出人权救济时,不仅向直接使用中国实习生的缝纫厂家提出了人权救济劝告,还向作为“第一次接收机构”的福井县缝制产业协同组合发出了同样的劝告。这份劝告要求协同组合明确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据了解,这份报告的签发日期是5月29日。报告中要求协同组合定期性的对“第二次接收机构”(即接收研修实习生的厂家)的研修生和实习生实施调查,并对“第二次接收机构”进行适当的指导。
在日本接收外国人研修生制度中,所谓“第一次接收机构”,通常指的是地方上的商工会议所和协同组合,他们接收外国研修生后,再将其派遣到会员企业,然后还要从中收取管理费,这在日本又称为“团体管理型”方式。按照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接收机构”可以对“第二次接收机构”进行“监理”,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理义务。为此,日本各地方政府和劳动基准监督署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监理”实际上成为一个“盲点”。
支援外国人研修实习生的市民团体代表长谷川清司表示,在日本各地劳动基准监督署和入国管理局等机构对“第一次接收机构”的监理责任都非常暧昧的时候,福井律师会的劝告对促进外国人研修生制度的改善具有里程碑性的作用。(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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