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9日电 法国《欧洲时报》6月19日刊发时评文章说,“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不仅持续受到民间热烈叫好,也获得两岸三地主流媒体评论的肯定,堪称一个典型的受民意影响的判决。司法受到民意影响,并不为中国所独有;各国司法受民意影响所造成的判决结果的好与坏,也可以截然不同。邓案以弱胜强的结果,我们倾向于将其看作中国种种社会变化中的又一个进步。
文章摘录如下:
日前,备受中国关注、影响甚至波及海外的“邓玉娇刺官案”作出出乎很多人意料一审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故免于处罚。邓玉娇当庭开释。媒体均捕捉到邓玉娇在其母陪同下自由走出法院的镜头。近几日,判决结果,不仅持续受到民间热烈叫好,也获得两岸三地主流媒体评论的肯定。但也有海外媒体在看到其“合民意”的同时质疑其“合法性”,认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其司法不应受公众情绪之左右。看来,围绕邓玉娇案的争论远未尘埃落定。
邓玉娇案之所以在中国大陆引起轰动效应,是因为邓玉娇的遭遇,并非罕见的个案,而是普遍存在于大陆各地的“不良官”与“小女子”、强与弱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而这类有可能“分分钟”发生的事件,或因金钱,或因权势,未升级为命案,也就难以浮上舆论的水面。偏偏这位不良官员碰上了誓死不从的“烈女”,一刀刺出一个全民喝彩的新闻焦点,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大陆的各种社会矛盾中,贪官与草民的矛盾可谓最为刺眼。尤其在当今贪官污吏为百姓深恶痛绝,中共高层着力反腐、铁腕治吏,舆论推波助澜的社会环境下,邓玉娇“以弱胜强”的判决结果是既合情也合理的。体现某种正义伸张的法制精神。当然,毋庸讳言:案件无法置身于这个以民意为核心的强大影响之外,堪称一个典型的受民意影响的判决。当然,不一定所有受到民意影响的案件,最后都会有公正判决
其实,环顾世界,包括某些自诩为“健全法制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判决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的案例,举不胜举。某些人期望的“纯粹法制社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原因很简单,最后宣读判决结果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机器。人往往在受影响后,依然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有利于这种影响的“条文”。
司法在某些国度受到金钱、权势等影响暂且不提,受民意影响而最终影响案件进程与判决结果的例子也有很多。以法国为例,远至密特朗时代的“当哥尔强奸案”,近至2004年“乌特鲁淫童案”,其中都可找到司法受到强大舆论与民意影响的痕迹。
所以,司法受到民意影响,并不为中国所独有;各国司法受民意影响所造成的判决结果的好与坏,也可以截然不同。所以,判断邓玉娇案的是非,不宜仅从司法是否受外来影响去判断,而应该就事论事,将案件放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考察,以“伸张正义”为判断是非之准绳。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其中不乏司法判决受官、商、利益集团甚至恶势力影响的反面案例。而受民意影响而使正义伸张的、类似“孙志刚们”的案件,是近年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邓玉娇案,只是这一类案件之中的一个罢了。而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够接受草根民意的影响,这与执政党“以民为本”执政方略的确立有直接的关联。邓案以弱胜强的结果,我们倾向于将其看作中国种种社会变化中的又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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