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3日电 陈水扁家族弊案日前二审宣判,陈水扁夫妇量刑均有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20年有期徒刑。台湾《联合报》今日刊发社论指出,台湾高院的判词骂得凶,判刑却减轻,这种“判词与量刑相矛盾”的情况,令人不解,恐怕是背离了一般民众的法律感情。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高等法院就扁家弊案宣判,审判所及的“国务机要费”、龙潭工业区、南港展馆、陈敏熏贿赂以及相关洗钱行为等各部分案情,二审仍然认定有罪。但承审法官虽在判决中严词谴责扁珍等人的犯行罪无可逭,却在量刑上大幅降低刑期和罚金,这种“判词与量刑相矛盾”的情况,令人不解。
先看陈水扁和吴淑珍在判决中认定的各罪与所量刑度:“国务机要费”部分,台湾二零零六年“刑法”修正前,亦即有连续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期间,高院判扁珍各十四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后,一罪一罚,法院认定扁珍共犯十罪,每罪判六年,减为三年,总共是三十年。“国务机要费”弊案是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侵占公有财物罪”,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高院就本罪并未量处最重刑度,且在一罪一罚部分,还减至三年。
再者,龙潭工业区部分,高院以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上行为受贿罪”,判处扁珍各十二年。
在陈敏熏贿赂案,高院同样以“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职务上行为受贿罪”,判处扁珍各八年。在南港展馆案,仅吴淑珍涉案,高院依“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共同违背职务受贿罪”,判处她十六年。
加总起来,仅以上开贪污罪名,高院总共判处了陈水扁六十四年有期徒刑,吴淑珍八十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扁珍还有伪造文书、洗钱等,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这么多罪名,这么长的刑期,高院却由第一审所判的无期徒刑,一下子降为扁珍均为“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事实上,台湾“刑法”在多项罪名均成立,判处多数有期徒刑时,容许法院定的最高有期徒刑,是三十年而非二十年,二十年仅是单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若不处无期徒刑,则扁珍合计七、八十年的刑期,为何不是合并执行三十年,而是二十年?更有甚者,除了刑期,在罚金方面,陈水扁也由一审的二亿元(新台币,下同)降为一亿七千万元,吴淑珍则由三亿元降为二亿元。这又是什么道理?
然而,高院对扁珍的惩罚锐减,但在量刑的判词中,非但看不到这般大“放水”的理由,反而是声色俱厉的严词谴责。
例如,法官指责扁珍“位高权重,本应廉洁自持,并应敦促家人亲信避免以权牟利,以私害公,辱坏官箴,导致社会价值观及行为观紊乱”;但是,竟放任家人将“国务机要费”公款私用;藉台湾经济科技发展,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致主管机关浪费公款解决私人厂商财务问题;“财政部长”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将不法所得由家人以繁复手段洗至海外,以切断资金来源及犯罪所得性质,逃避司法追诉;知法犯法,背弃人民付托……。
如此严厉的指摘,却又如何能够大幅度减低刑期至此?尤其可怪者,扁珍最为可恶的就是恃权贪钱,如今不以罚金迫其交予公库,却反而减少金额,这又是什么道理?陈水扁身为“总统”而作恶多端,固然不可给予超逾法律的刑罚,但若是擅以法官裁量权而故意轻刑宽纵,似乎亦无道理。法官的谴责和刑度相反,社会大众当然感到矛盾;也就是说,高院判决的结果,恐怕是背离了一般民众的法律感情。
除了扁珍这两名主角,其余如陈致中、黄睿靓等扁家成员,以及其它马永成、林德训等扁的亲信,也均获得大幅降低刑度的待遇。但这些部分的减轻,也看不出理由。例如,高院也认定陈致中、黄睿靓都是明知扁珍取得大量不法所得,还参与了繁复的洗钱犯行。事实上,媒体也报道了许多两人在海外的享受行为。
那么,陈致中、黄睿靓就这部分应承担较重的责任,方符合一般社会的正义观念。
结果,陈致中、黄睿靓的量刑、罚金大幅降低之外,连黄睿靓的缓刑条件,也由一审向公库缴纳二亿元,大降为一千万元。
难道法官不知道,扁家财力的真相,迄今仍是一团谜雾,这样做不啻轻纵了犯罪?高院的判词骂得那么凶,判刑却这么轻,这是让人无法理解的地方。
参与互动(0) | 【编辑:朱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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