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陈水扁犯罪事实未变 难断言扁家脱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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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陈水扁犯罪事实未变 难断言扁家脱困
2010年06月12日 16: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6月12日电 香港《大公报》12日刊文《扁犯罪事实未变》说,虽然陈水扁夫妇在机要费案中贪污数额之多寡存在争议,但其贪污、收贿的事实丝毫没有改变。若只凭四案二审结果就断定“扁家脱困”,恐怕只是自欺欺人。

  文章摘编如下:

  被称为“世纪弊案”的陈水扁家族四案二审昨天宣判,多名被告均获减刑,似有峰回路转之势。尤其是“两大主角”陈水扁和吴淑珍由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改为监禁二十年,其余被告如扁子陈致中夫妇、扁旧属马永成和林德训等人的刑期亦缩短了一年至八年不等。可见,台湾高等法院就扁案二审的判决结果总体上较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审结果要“轻”。

  台湾坊间有句谚语:“一审重判,二审轻判,三审猪脚面线(无罪释放)”,去年就有人笑称,扁案大概也逃不过这个“老规矩”吧。如今二审亦似“验证”了此一谚语。其实,就法律层面而言,被告获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应不算是轻判。由于扁、珍犯罪时间是在岛内“刑法”修正前,适用于旧法,即如果不判无期徒刑,最重的有期徒刑就是二十年。

  然而,不可否认,刑期减短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可的案情有异议,主要是机要费案:一审认定扁、珍侵占机密费、诈领非机密费的贪污金额达一亿多元(新台币,下同),但二审仅认为贪污了一千四百多万元。两者所认知的数额竟相差十倍,关键之处在于法官判断扁使用机要费的性质是“公款公用”还是“公款私用”。

  按岛内惯例,机要费是“元首的交际费”,属于公款。当时查黑中心只针对其中需要发票报销的“非机密费”进行调查,二○○六年十一月起诉吴淑珍时,仅认定扁家贪污了一千多万,但后来依据“最高法院”对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意旨,认为需领据核销的“机密费”亦需“因公支用”,于是特侦组在展开新一轮调查后发现,扁、珍不仅以他人发票报销“非机密费”,还把“机密费”用作私人用途,因此二○○八年十二月起诉四大弊案时,认定二人共贪污机要费一亿七百多万元。

  而台北地方法院对检方提出的证据和金额表示采纳,因而重判扁家,但高等法院则采从宽标准,与扁个人相关的支出,如理发费、蚊香等都属于“因公支出”,只认定包括扁子罚单等十项支出是与扁公务无关,因此贪污金额大幅下降至只有二万多元,由于金额不高,予以减刑。

  虽然扁、珍在机要费案中贪污数额之多寡存在争议,但其贪污、收贿的事实丝毫没有改变。台湾高等法院依然裁决二人在余下的龙潭案、南港案、陈敏熏买官等案的犯罪事实均与一审相同,合计受贿近二亿。法官并批评陈水扁不能为民表率,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放任家人公款私用,还让儿子洗钱以避追诉,有违法律人之良知、背弃人民托付。此外,扁夫妇另在“二次金改案”被控贪污、洗钱,而在“侵占外交零用金案”中,扁虽然一审无罪,但检方仍可上诉。因此,若只凭此次四案二审结果就断定“扁家脱困”,恐怕只是自欺欺人。更重要的是,由于扁家存在瑞士的七亿不法所得还未全部汇回台湾,台湾高院决定让扁还押监房。看来,法庭是铁了心,钱一天不回来,扁就别指望离开“鬼地方”。(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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