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9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日前刊出署名富权的文章说,陈水扁和民进党中央都寄予厚望的“大法官会议”对扁案审理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是否“违宪”的解释,16日公布。陈水扁和民进党中央对为扁案解套的最后一个希望,也告幻灭。
文章摘编如下:
陈水扁和民进党中央都寄予厚望的“大法官会议”对“扁案”审理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是否“违宪”的解释,16日公布。尽管有部分“大法官”对“重罪羁押”部分持有保留态度,但“大法官会议”仍是以多数决,做出了台北地方法院并案审理“扁案”及连续羁押陈水扁的裁定,均属“合宪”的解释。由此,陈水扁和民进党中央对为“扁案”解套的最后一个希望,也告幻灭。
陈水扁所涉各案在提交司法程序后,尤其是检察署特侦组控陈水扁的“起诉书”公开后,包括民进党人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心证”,均认为陈水扁所涉各案都是犯行严重,而且证据确凿,要直接推翻“扁案”的“事实正义”,并不容易。唯一的希望,是要从挑剔司法机关审理“扁案”过程中“程序正义”的隙鏬入手,以否定“程序正义”来推翻“扁案”的“实体正义”,从而达到整体否定“扁案”的“司法正义”之目的。
因此,陈水扁于今年1月16日向“大法官会议”提出了声请“释宪”的请求。其声请“释宪”的理由是,台湾地方法院将其所涉并原先由不同法官审理的案件并归由蔡守训承案的案件并案审理,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及对他实行连续羁押所持“重罪羁押”的主张,抵触“无罪推定”原则,请求作成由审判长蔡守训、法官吴定良、徐千慧组成的合议庭应立即停止审理“扁案”,以及立即停止羁押声请人陈水扁的暂时处分。
陈水扁和民进党中央都把“大法官会议释宪”视作为“扁案”解套的妙丹灵药。当然,从陈水扁自己的眼光看,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其一、目前组成“大法官会议”的十五名“大法官”中,三分之二是在自己出任“总统”的八年期间,由自己提名并经“立法院”通过同意的“偏绿”法官,倘召开“大法官会议”,所作成的“释宪文”极有可能会对自己有利。
其二、自己的“释宪”声请所针对的“并案”及“重罪羁押”,分别属于“程序正义”及“司法人权”的范畴,这是“解严”后历次“新宪”中、“争取民主”进程中最为吃重的核心价值,被摆到“至高无尚”的位置。
其三、陈水扁所犯的贪污等罪,属于“总统豁免刑事追究”的刑种范畴之亦即是在任职期间受“豁免特权”保护的,但在刚卸任不久就遭羁押,并使其被羁押的日子多于享受自由的日子。
而在民进党中央而言,陈水扁的“司法人权”是唯一可以应对“挺扁派”的利器。实际上,蔡英文在接任党主席时,是深知民进党之所以连续输掉了几场重要选举,以至丧失了好不容易才赢来的“政权”,“艰苦奋斗二十年,一朝回到轮替前”,就是受“扁案”之累。因此,她曾发出了“走一条没有陈水扁的路”的豪言壮语。
但在此后的党务实践中发现,要与陈水扁作出切割,并不容易,因为党内外仍存在着具有相当能量的“挺扁”势力。就此,她陷入进退两难之中。一方面,陈水扁所涉贪贿事实不容否定,如不与陈水扁切割,民进党难以有改革之日,更难望在二零一二年夺回“政权”;另一方面,党内外“挺扁”势力不弱,如强与陈水扁切割,就难以坐稳党主席位子。思前想后之下,她只好中间落墨,一方面不挺“扁案”的本身,这正是陈水扁一审被判有罪时,民进党中央不得不承认陈水扁“汇款海外的行为,混淆公私分际,违反民进党的廉政条例;对于政治资金的管理,引发政商关系的争议,未能符合社会的期待;疏于对家庭成员的约束,以至于衍生许多负面批评”,因而应当负起政治责任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则力挺陈水扁的“司法人权”,希望能以此来抵挡党内外“挺扁派”的压力。就是在此矛盾心理下,蔡英文并不支持许添财的“上街挺扁”建议,而是继续关注并争取陈水扁的“司法人权”。
然而,即使如此,也未必对陈水扁有利。实际上,有熟悉“大法官释宪”权力的司法人士指出,“大法官释宪”的效力,并不会对侦审中的个案产生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释宪文”有利于陈水扁,也只是发回北院重审,并不会否定北院的审判结果。而由于“扁案”事实俱在,重审仍将会是罪名成立。陈水扁最多是争取到取保候审,及重罪轻判而已。
而“大法官会议”16日作出的“释宪文”,不但是认为是并案审理“扁案”和连续羁押陈水扁“合宪”,不作“发回重审”,而且连取释放的幻想也遭破灭。也就是说,尽管“大法官会议”的成员们在政治上大多是属于同情陈水扁的“偏绿”大法官;但在法律上,必须服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在政治层面上,也得承受一旦作出“违宪”解释,会催生造成“宪政危机”的责任。因此,“大法官会议”对司法机关在“扁案”的“司法正义”上,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作出了经得检验的评价。既此,陈水扁及民进党要将“扁案”政治化的意图,彻底破产。“扁案”还是必须回到司法层面,乖乖地接受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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