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1日电 美国海军日前指,索马里海盗以一艘中国台湾籍渔船作为攻击其它船只的“母船”,并曾乘隙向美海军直升机开火。台湾《中国时报》31日刊出台大学者姜皇池的文章,呼吁主事单位能重伸援手,直接或借由船东积极与其它一切可能营救管道接洽,给遭难台湾民众一次脱险机会。
文章摘编如下:
今年四月六日台湾渔船“稳发一六一号”,包括台籍船长与轮机长、五名大陆渔工、六名印度尼西亚渔工、十七名菲律宾渔工,共有三十名船员,在印度洋塞昔尔北方海域,遭索马里海盗挟持。台湾“外交部”表示,当时曾努力营救,然因海盗并未提出赎金,且台湾与索国并无“外交关系”,无法进一步提供协助。往后消息全无,台湾各界随之淡忘,遭挟持人员平安与否?无人闻问。
本月二十七日美国海军表示:索马里海盗以“稳发一六一号”作为攻击其它船只之“母船”,并曾乘隙向美国海军直升机开火。美国海军又指出,过去一百三十多天以来,“稳发一六一号”作为索国海盗“母船”,其攻击对象包括二○○九年四月十日遭劫的美国籍集装箱轮船“快桅阿拉巴马号”。
若非发生此事,台湾媒体再次关注,有所报道,台湾民众恐已不复知有此事矣。而闻此消息,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可喜的是:船员尚是安全;忧虑的是:渔民将做人肉盾牌?或遭胁迫以致与海盗合流?
因“稳发一六一号”是近八百吨之大型渔船,是以索国海盗以之作为母船。而船舶经此长期使用,其航海与轮机维修工作,恐非索国海盗能力所及,船员是否“被迫”参与部分行为与分摊工作:如海上航行驾驶、维修轮机、或利用船上雷达系统协寻可能攻击目标等工作,仅台籍船长与轮机长有此专业。
《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第2款规定:“明知船舶…成为海盗船舶…的事实,而愿意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同样是“海盗行为”,国际法下各国对该等行为人有完全管辖权,行为人同样将绳以海盗罪责,倘有所参与,船上的台湾民众能否全然无责?虽或可辩称船员是受海盗胁迫,并无主观意图,非自愿参加,但使遭劫船舶沦为他国海盗犯罪之工具,“迫于无奈”协助索国海盗作奸犯科,却又束手无策,心中不免五味杂陈。
回顾本案,事发以来,诸多发展确属无奈。然最令吾人难以接受者,毋宁是“外交部”之作为与态度,诚难使人释怀。“外交部”起初表示,“当时已透过‘驻南非代表处’及其它管道全力搜救,但未接到海盗要求赎金,船上人员也始终失联”。经历袭击美国海军事件后,“外交部”又突然表示:“人船都平安,只是留在那边,船东就是在等时机”。终于知道人还活着,然却指陈,未来全都该是船东责任,仍是爱莫能助?抑或袖手旁观?
对渔民,西班牙人有句话:“不要仅看到那条鱼,那是渔民的血汗换来的”,台湾渔民彷若有更深层凄凉,不仅付诸血汗,更是用生命去换取。往者已矣,来者或可追,既知人尚存活,机会未失,诚挚呼吁主事单位能重伸援手,直接或借由船东积极与其它一切可能营救管道接洽,再努力协助,给遭难台湾民众一次脱险机会。(姜皇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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