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故意酒驾≠故意驾车杀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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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故意酒驾≠故意驾车杀人
2009年08月25日 18: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8月25日电 香港《大公报》25日刊文说,酒后驾车夺人性命,当然可恨,但可恨归可恨,量刑归量刑。刑只能跟法走,而不可随情转。如只要民众怨恨就可“杀无赦”,岂不天下大乱?“故意酒后驾车”绝不能和“故意驾车杀人”划等号。如果抛开法律,以情定谳,把“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一锅煮,那是拿法律开玩笑,而这是很可怕也很可悲的。

  文章摘录如下:

  成都中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一审判处酒后无证驾车致4死1伤的肇事人孙伟铭死刑,南京酒后驾车撞死5人的张明宝以同一罪名被捕入狱。一时间,“酒后驾车肇事该当何罪”、“孙伟铭该不该杀”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动静大的有:成都5律师上书要求刀下留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新京报》发表长文,指出酒后(醉酒)驾车撞死人纯属“交通肇事”,最高只可判七年,断不可处死。而最吸引眼球的是凤凰卫视“一虎一夕谈”节目的一场大辩论。

  酒后驾车惹关注

  交通安全是个大问题,酒后驾车尤其惹人关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死亡29866人,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2007年全国酒后驾车致死3435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21%。而今年8月15日晚,武汉市在90分钟的严查中竟查出87人醉驾或酒后驾车。正由于此,凤凰台的辩论才有样本性价值,不但真实地反映出现实社会对这类事件的民情民意,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法治建设的状况。

  辩论场上,主杀派明显地占上风。事后的网上跟帖更能说明这一点:主杀派1240人,反杀派222人,双方力量对比几近6:1。

  请看主杀派的观点:明知酒后不该驾车却偏要驾车,就是故意犯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血债是不可欠的,撞死一个人也要偿命;判肇事者死刑,可以安慰受害者家属,让逝者安息,这才算讨回了公道。

  其中一位尤为怒火中烧、气势逼人。他说:“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我信不过他们,凭什么他们说了算?”“强调‘理性’高于‘感情’是毫无道理的。”他还满脸不屑地当面攻击法学家:“把‘理性’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标榜自己‘与文明的外国更接近’,完全是‘装蒜’。”

  酒后驾车夺人性命,当然可恨,但可恨归可恨,量刑归量刑。刑只能跟法走,而不可随情转。如按那位的主张,管你法是怎么定的,只要民众怨恨就可“杀无赦”,岂不天下大乱了?还谈什么法治国家,干脆改为情治国家算了。

  法治,就是以法治国,必须立法在先、依法断案、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然酒后驾车肇事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133条又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那怎么可以因为群情激愤便随意升格,把它和往井水里投毒、在森林里放火、向人群扔爆炸物相提并论,把该判7年刑的孙伟铭们视同“放火投毒犯”杀掉呢?

  “故意酒后驾车”绝不能和“故意驾车杀人”划等号。如果抛开法律,以情定谳,把“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一锅煮,那是拿法律开玩笑,而这是很可怕也很可悲的。

  “以情代法”酿大祸

  孙伟铭死活事小,法律尊严事大。尽人皆知,我们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体现的是“全民意志”。把严肃的“法”和民众的“情”对立起来,对法学家的理性和专长横加攻讦,实在是蛮不讲理。

  当然,法律条文可以修改,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可以加重,但重也要有“度”,断不可开杀戒。须知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包括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祸害的罪人。“除恶务尽”是对的,但这不等于“逢恶便杀”,应该把“恶行”和“作恶之人”区别开来。对人,还是要挽救。

  其实,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屡屡发生,根本原因还不是刑罚太轻,而是在犯罪源头执法不严,往往以情(亲情、钱情、官情)代法,纵容了孙伟铭、张明宝们。以孙伟铭为例,他在肇事前半年内已有至少10次违法驾车记录,如果每次都严格执法,处15日拘留并处200-2000元罚款,他还会长期多次无证驾车上路以至酿成大祸吗?而其它有证违法者则有“暂扣数月驾照”的罚则,也应能剎住酒后驾车歪风。

  灭火要灭火星,固堤要堵蚁穴。打击各类犯罪,关键是防微杜渐。对酒后驾车,完全应该像有些国家那样实行“零容忍”,沾酒就不许驾车上路,违禁便依法严管,毫不通融。这样,日久成习,酒驾、醉驾自然就绝迹了。而我们的管理恰恰在“祸源”阶段偏松,有路子的人,只要没闯大祸,总能轻松地被捞出来,于是便更加肆无忌惮了。环顾四周,这种“捞人”事件可说无时不在上演。此风不剎,法律条文严上十倍,也将于事无补。(张忠文)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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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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