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4日电 香港《大公报》4日刊文说,在国民的法律观念中,酒后驾车一向并不算是多么严重的罪行。直至上月23日孙伟铭案宣判,“醉驾逃逸”才被提升到“死罪”来认识。社会舆论对这一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例,多持支持态度,但在法律界中,却由此引发出关于法律量刑的众多争议和反思。
据法律专家解释,孙伟铭之所以被施以“重典”,关键是其存在无照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等犯罪事实,并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就在孙伟铭案判决的同一天,来自非洲卢旺达的留学生查尔斯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赔偿受害人8万余元后“驱逐出境”。
去年8月16日,查尔斯酒后无照驾驶摩托车,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起案件中,无照、酒后、逃逸等很多细节皆有相似之处,但罪名迥异,判决也天差地别。
另一个颇受争议的杭州飚车案,被告人胡斌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余元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民众据此解读,“有钱撞得起,没钱撞不起”,孙伟铭就是因为其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不能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物质赔偿,才被判死刑的。
究竟“醉驾”当不当诛,如何统一量刑标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不无幽默地总结,能否醉驾飚车取决于你身在何地,有的地方一赔了事,有的地方难逃一死。
文章引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内地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
文章说,中国各城市已逐渐步入“汽车时代”,香港有句童谣称:“马路如虎口”,而碰上醉驾,更是如遇“疯虎”。这也是大多数网民对孙伟铭被判死刑持赞成态度的原因。舆论普遍将一次重判视为“杀鸡儆猴”,希望它能带来警示作用。
然而,仅靠一次判决,很难真正达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而且,对醉驾杀人量刑的自由度过大,靠个别案件的判决突破法律去“严打”,不是法制社会之福,而恰恰暴露了法律的不完善。
文章说,不久前,香港也掀起过关于现行法例对醉驾的惩罚是否太轻的大讨论,最终在社会共识下促成了政府修例引入三级制罚则,以加强法律阻吓力。看来,内地也需要有这样的讨论和归结到法律条文上的修订,予全国近2亿驾驶者一个“醉驾必咎,法无轻恕”的明确认识,否则,孙案的死刑恐怕最终只能成为一个孤本,而不能实现其警示意义。(郑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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