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国家赔偿法修订体现人性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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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国家赔偿法修订体现人性化
2009年07月06日 11: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6日电 《澳门日报》6日发表社论说,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拘留、逮捕后,决定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责,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获国家赔偿等。自1995年实施以来,由于背负太多期待与渴求,该法从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到现今“程序合法也需赔”,体现法规正越来越完备与人性化。专家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

  文章摘录如下: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增加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如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获国家赔偿等。人们对此次的修订充满期待。

  自一九九五年元旦实施以来,由于背负太多的期待与渴求,《国家赔偿法》从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到现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赔”,体现出这一法规正越来越完备与人性化。

  国家赔偿之所以成为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其承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犯错,也会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伤害,国家有出面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赔偿的立法初衷在于彰显国家对私法领域契约与自治精神的尊重,并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宗旨,也是基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在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意义重大。

  但据数据显示:自一九九七年至二○○七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共受理1.7万多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占受理案件的还不到一半。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法学专家指出:“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说明全国仍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

  问题的症结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即是说,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正因如此,赔偿义务机关难免就会出现为规避承担责任而躲避赔偿的情形。这就要赔偿义务机关先支付赔偿金,再到财政部门申请合拨报销程序,等于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到财政部门“认罪”。

  就此,学者建议可从两点着手:一、国家赔偿申请全部实行诉讼化,赔偿申请人可到法院起诉。对赔偿事项的处理需要独立公正的审判,由法院执行;二、为避免出现法院自己审判自己,可由“第三方”,如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公检法、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赔偿委员会。也有专家提议在政府或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

  专家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国家赔偿法的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在陕西“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得国家赔偿74.66元。而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畲祥林,蒙冤入狱十一年,最终所得到的国家赔偿是十一年的平均工资,合共45万元。

  《国家赔偿法》如同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的修订与执行是检验国家民主法制层级的“试金石”,彰显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求与坚守。更重要的是,要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先就谨慎从事,这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更为有效,因为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带来的损失。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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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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