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日电 台湾《联合晚报》3日发表社论说,与其一再放大陈幸妤失控发飙的镜头,不如讨论一下,如何避免“名人效应”发生太过负面的影响。也许包括陈幸妤在内的“名人”,都应思考一下这个题目。冷静下来,陈幸妤会发现,“害她的人”恐怕还包括了她自己。名人的罪与罚可堪同情,但洁身自好的力量仍在于自己。
文章摘录如下:
不管多讨厌阿扁,很多人都觉得,放过陈幸妤吧!看她那样情绪失控,气到想要追打记者,还有什么“新闻价值”呢?如果这样的画面,还继续在台湾引人“津津乐道”的话,那该去看病的,恐怕就不只陈幸妤了吧!
与其一再放大陈幸妤那样失控发飙的镜头,还不如讨论一下,如何避免“名人效应”对社会、对当事人都发生太过负面的影响。也许包括陈幸妤在内的“名人”,都应思考一下这个题目。
冷静下来,陈幸妤会发现,“害她的人”,除记者和她爸爸之外,恐怕还包括了她自己。公众人物身上背负着出名的共业。台湾的公众人物,对于运用自己的知名度多无节制,在能得到“好处”时尤其如此。作为公众人物能够享受的特权,他们通常毫不犹豫,引人侧目,甚至引人非议。陈幸妤一家在贵为“第一家庭”成员时,也有过搭飞机特权升等的新闻。如此将特权视为当然,必定惹来旁观者的反感,也就跟着激发出外界“等着看你们出丑”的心态。
公众人物出名之后享受光环,却不见得会得到社会尊重。除非格外自觉地谨言慎行,绝对避免特权,才能给自己塑造不一样的形象。要不然,披上了“名人”的外衣,就免不了社会的放大镜检验。拥有权力时,陈水扁一家用起特权从不手软。陈幸妤算是扁家成员中较为“自食其力”的一人,但严格地讲,好像也并没以什么公益服务去回馈社会给予她一家的荣光。阿扁一家人,八年内何曾善用过知名度和影响力,做过一点只问付出的公共服务?
成名不是“罪”,但如果滥用知名度,最后免不了要受到成名的“罚”。陈幸妤在今天因为隐私权受侵犯而感觉痛苦,但回顾当初享受成名的特权乐趣,其实应反省如何帮这个社会增添善的力量。名人如果能利用知名度,多尽些社会责任,则万一“落难”时或可减少媒体炒作负面新闻。名人的罪与罚可堪同情,但洁身自好的力量仍在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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