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7日电 香港《大公报》刊出文章说,湖北巴东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的案件尘埃落定,判决结果无疑顺应了民心和法治精神。近几年类似邓玉娇案的影响性诉讼时有发生,不断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如何处理好影响性诉讼成新考验。处理好这些影响性诉讼不仅要求使事件回归法律框架内,公开透明处理,更重要是大力推进社会改革,改善利益受损群体生活,这样才从根本上减少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发生。
文章摘录如下:
备受关注的湖北省巴东县一娱乐城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的案件16日尘埃落定,法院虽然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最终裁定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结果无疑是顺应了民心和法治精神。
近几年,类似邓玉娇案的影响性诉讼频发。这些影响性诉讼除了不断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外,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问题方面的不足。如何处理好影响性诉讼,成为一种新考验。
影响性诉讼概念的提出和研究者──内地法律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指出,影响性诉讼是指影响立法、司法,影响社会走向,影响人们心灵平静,充满矛盾与冲突而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从影响性诉讼的标志性案件──孙志刚案出现以来,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影响性诉讼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并成为影响立法、司法进程的诱因。
从孙志刚案开始,近年发生的影响性诉讼逐年增加,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杨佳袭警案等,今年发生的就有网民王帅发帖揭露家乡问题被跨省拘捕案、云南躲猫猫案、贵州习水学生被迫卖淫案等。
近几年,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由于发展的不均衡,出现了数目庞大的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这个群体对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严重等现象特别关注,而且,对于同一阶层的弱势群体受侵害案件,虽然案件与他们无关,但是,这些影响性诉讼往往能引起他们对诸多社会问题的共鸣,形成强大的网络民意。
吴革表示,处理好这些影响性诉讼不仅要求改变既有的思维,使事件回归到法律框架内,公开、透明处理。更重要的是要大力推进社会改革,对民生和公共福利事业加大投入,改善利益受损群体的生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减少他们的不满情绪,惟有这样,才从根本上减少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发生。(杨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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