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2日电 《香港商报》12日刊出署名文章说,学生或青少年吸毒的问题,在香港愈演愈烈,吸毒问题又再引起香港官方和民间普遍的注意。学生吸毒或滥药,固然应给予适当的处罚或警诫,但关键恐怕还在于找出毒品的源头,严打毒贩除恶务尽。
文章摘录如下:
学生或青少年吸毒的问题,在香港愈演愈烈,再加上青少年戒毒学校有意搬迁等事件,吸毒问题又再引起官方和民间普遍的注意。
名校四女生在学校吸食俗称“K仔”的氯胺酮,结果一人记大过,三人记小过。这样的处罚,公众咸认为太轻,也有同校学生指教育作用不太够。简言之,不足为训。但学校方面的“苦衷”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一,四女生已承认有吸食“K仔”,诚所谓“坦白从宽”。其二,经搜身、查书包未发现藏有毒品,也就是并无检获罪证。其三,报警后,警员到场,因无证物,警方要学校自行处理。其四,笔者以为最重要的一项因素,从长远看,如其处分过严过重,有可能毁了四名学生的一生,估计学校当局也是从长远着眼,“从轻发落”,否则,例如决定“开除”之类,也确实会令人有“失之过严”之叹。
由于学生吸毒或滥药(指服用软性毒品)的情况日见严重,社会上有一种呼声,就是强制性对学生进行药检,查验是否吸毒。
这一意见,确有可取之处,时至今日,似乎也未见有人跳出以“保障私隐”为名表示反对,可见对学生好似对运动员一样进行药检验毒,不但具有正当性,而且符合公众利益,甚至对学生本人也“有益有建设性”。
况且,对绝大多数(也可能是某一间学校的全体)学生而言,透过药检证明自己并无吸毒,完全清白,不亦乐乎?没有吸毒或“索K”之类行为的学生,根本上也不怕任何药检验毒,就算验一千次、一万次,必也顺利过关。
学生吸毒或滥药,固然应给予适当的处罚或警诫,但关键恐怕还在于找出毒品(包括软性毒品)的源头。
这个道理,古人已经辨明。《尚书•泰誓》(二千五百年前作品):“树德务滋,除恶务本。”意为:立德行善必须广泛充分,铲除邪恶必须完全彻底。此语后来又演化简化为“除恶务尽”四字成语。
禁毒反毒,其终极目标自然是“除恶务尽”,也就是必须直捣毒源。举例说,有学生吸毒,这些学生应该受到惩罚,这也是“罪有应得”。但客观而言,这些吸毒、滥药者只是“散兵游勇”,若能“直捣黄龙”,找到源头,那就是摧毁其“大本营”和“司令部”,其禁毒的效果,当然比惩罚几个中学生要好上千倍万倍了。
因此,学校当局应说服涉案的学生供出毒品或软性毒品的来源,警方应在暗中进行调查,时机成熟,就一举将毒品或“K仔”的供应者甚或制造者拘捕归案,这才是“除恶务尽”的做法。
从另一角度说,学生的年龄只是十几岁,心智尚未成熟,他们吸毒当然已触犯法律,但实际上他们也是受害人。这样说并非是要原谅他们的违法行为,而是要说明毒贩、毒枭确实是罪大恶极、罪恶滔天。贩毒之罪,祸害社会,毒害社会的下一代,应该是绝不宽贷,法官大人在判刑时应绝不手软。
香港法例在对付毒贩毒枭方面,给人的印象是过于宽松。例如,香港没有死刑,再大的毒案主谋也仍然有一条活路。法例虽规定可以充公毒贩毒枭的财产,但恐怕中学生都会想到:难道那些大毒贩、大毒枭不会转移财产,等着政府来充公?因此,从法例上说,从重量刑,甚至恢复执行死刑,方有较大的阻吓作用。
香港的周边地区,如内地,如泰国,如新加坡,对毒贩甚至藏毒吸毒者的判刑均极重。例如新加坡法例,藏有三克或以上海洛因就可以判处死刑。假如香港的法例能加以修订,加大禁毒力度,严打毒贩,包括处以死刑,相信可以增加阻吓作用。退一步说,即使为了保护我们的下一代,也有必要严打毒贩。若能对大毒枭处以极刑,市民肯定一致叫好,愿意给予掌声。(董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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