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交警公开"电子眼"利于杜绝部门利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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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日报:交警公开"电子眼"利于杜绝部门利益
2009年04月14日 1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14日电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本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上海、广州、深圳、佛山先后公布了当地道路电子眼分布及各自的抓拍违法类型。《澳门日报》13日发表社论说,公安部之所以修订这一《规定》,就是要将交警部门从“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管理方式中解放出来,以更公开的执法和更人性化的服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是值得肯定的。

  社论摘录如下: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本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上海、广州、深圳、佛山先后公布了当地道路电子眼分布及各自的抓拍违法类型。公安部之所以修订这一《规定》,就是要将交警部门从“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管理方式中解放出来,以更公开的执法和更人性化的服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是值得肯定的。

  现实中,一些地区道路电子眼大部分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部门更将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甚至还一度出现“投资电子眼生意”,电子眼成为名副其实的创收工具。电子眼频频“误拍”,产生莫明其妙的罚单,如很多地方的交通标志不明显甚至失落,限速标志不清楚,道路箭头新旧重叠,右拐路口红灯限行标志太小等。不少司机就是这样不明不白地收到罚单的。这类“偷窥式”的处罚方式,引起车主及司机们的极大怨恨和强烈不满。

  交警暗中执法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必须的,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既是执法,就应该在明处,才能起到惩治和树立法律威信的作用。在某些特殊路段限速,本意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但在某些地方及其官员手中,测速、控速根本不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而是为了创收,为了自家的奬金,于是交通测速摄像头成为一些人发家致富的工具。交警暗中执法并非为了维护法律,更多的是个人甚或是单位为罚款而罚款,有的甚至长期“驻守”在容易违反交通规定的高发路段,这也正是公众对交警“暗中执法”行为反感的主要原因所在。

  警察的道路电子眼本是治理现代复杂的交通体系的有效高科技手段,但是出于执法不能堂堂正正,反而采取偷偷摸摸手段,被民众认为是“暗算求财”,不但影响到交警的执法形象,也影响到民众对法治的尊重。

  多年来,为对抗警察的道路电子眼,许多司机采取许多方法。包括出租司机们收集罚单,用各自的罚款经历拼凑出民间版的电子眼分布地图。不少车主则通过在交通、旅游等论坛上发帖,特别针对交警增设的流动电子眼出没规律,汇集各自的躲避电子警察的经验。而应运而生并在近几年来大行其道的自动报警提示的“电子狗”,更是司机对付电子眼的“利器”。

  更有甚者,在司机与电子眼“猫捉老鼠”的游戏中,还发展到对交警执法态度的逆反心态。部分司机由于拥有民间版的电子眼分布地图后,在没有电子眼监控路段,反而更加有恃无恐,不断超速越线来发泄心中不满。

  执法者应是正义、公平和规则的象征,执法人员本身需要人民的监督。民众要求公开这些道路电子眼的分布,就是要加强对交警部门的执法监督,防止交警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采取“请君入瓮”式执法,这也是道路使用者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因为,设置道路视频监控和电子眼,并非只是为了罚款、处罚,而是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透明执法既可看出执法部门的执法态度,更有助于让道路使用者及社会大众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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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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