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应担刑事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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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应担刑事责任
2009年03月19日 10: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9日电 浙大日前通报“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处理结果。香港《大公报》19日刊文说,对科研人员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一直没有真正落实严格的追究制度。主观故意学术造假,目的就是骗取国家的科研经费,贺海波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诈骗罪”,严格的话不但要追偿被骗去的科研经费,还要担刑事责任。

  文章摘录如下:

  浙大校长杨卫15日通报“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处理结果: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吴理茂被解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不再续聘。据悉,涉案课题组曾申请过总额达百万元的学术经费,这些经费是否应该追缴,目前仍未明朗。

  主观故意学术造假,目的就是骗取国家的科研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三个要件:主观故意、侵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贺海波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诈骗罪”,严格的话不但要追偿被骗去的科研经费,还要担刑事责任。

  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科研人员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一直没有真正落实严格的追究制度。资金提供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道出现状:“一般情况下,即使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处罚措施也仅为限制该项目负责人日后的新项目申请。”

  也就是说,即使发现有人骗取科研经费,也不予追究,顶多也就是下次不给或者少给点而已,这次被骗子骗了,下次少给点,这算什么处罚?有这种制度前提,怪不得会出现科研投入与产业的“剪刀差”──投入不少,成果不多;“论文”不少(世界第一),创新不多(在世界上真正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寥若晨星),连国家科技一等奖也屡屡空缺。

  固然,学术研究,不像耕田种地,有投入也未必有产出,对科研不要功利,但是我们必须区分具体情况:如果经费真的用到研究上,暂时没有出成果可以不必追究,如果有价值还要继续投入;而如果是动机不纯,其申请经费纯粹是为了骗钱,像贺海波之徒,则一定要严惩,因为其行为远远偏离学术人应有的行为规范,已有犯罪嫌疑了。(练洪洋)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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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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