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报:当陈水扁家族共犯要认罪协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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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时报:当陈水扁家族共犯要认罪协商……
2009年02月26日 1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26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26日刊出署名文章说,台湾虽然采用认罪协商,但是历史上“包青天”的意象仍然深植人心,因此在认罪协商的实务操作上,难免会因为欠缺文化背景而未能掌握精髓。尤其是关于家族成员共同犯罪,可否认罪协商?协商条件为何?如果操作不够细腻,对于司法正义的杀伤,为害尤烈。

  文章摘录如下:

  “认罪协商”是台湾“立法院”在2004年修法时增订,其目的是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所以在罪证明确的轻微案件,希望透过检察官和被告谈判而达成罪刑协议,节省冗长的司法调查和诘问程序。

  法律规定,认罪协商必须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之,因为如果不能节省司法资源,那么认罪协商就不具有正当性。

  认罪协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欧陆法系国家对此多半抱持质疑的态度。然而即使是对认罪协商奉行不渝的英美法系国家,也绝对不容许被告在焦土抗争、负嵎顽抗之后,还能享受认罪协商的法律宽典。

  因袭欧陆法制的台湾虽然采用认罪协商,但是历史上“包青天”的意象仍然深植人心,因此在认罪协商的实务操作上,难免会因为欠缺文化背景而未能掌握其精髓。尤其是关于家族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可否认罪协商?协商条件为何?如果操作不够细腻,对于司法正义的杀伤,为害尤烈。

  美国最高法院早在一九七八年的Bordenkircher v. Hayes一案中,明确支持检察官在认罪协商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劝诱与恫吓,法院认定此举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

  Stewart大法官明白指出:“被告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威胁时,无疑地会产生阻止被告行使审判权的效果,但检察官提出这些困难的选择,是无可避免而且‘可容许的’,此乃鼓励而且容忍认罪协商制度的合法体系之特色。”

  认罪协商的“合宪性”既经确认,检察官当然尽其所能的在协商过程中,求取社会正义的最大实现。尤其是对家族共犯的案件,认罪协商的条件设定,至关重要。

  在1992年U.S v. Mackie Bias一案中,Mackie Bias和儿子及另一名共犯,因贩卖安非他命而被逮捕,检察官在认罪协商的过程中,要求Mackie Bias承认贩毒;儿子承认持有及意图散布毒品;另一名共犯承认持有毒品。三名被告均由不同的律师代表维护其利益,避免利害冲突。但是检察官认罪协商的条件是“包裹交易”,如果任何一名被告拒绝上述条件,则全部协商取消,进入审判程序。

  这个道理非常简单,既然是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只有部分被告认罪,其余被告否认,那么法院仍然要耗费相当的司法资源进入繁复的审判程序;而被告间又具有亲密的家族成员关系,如果不采“包裹交易”,无异是任由被告家族操弄司法程序,一方面选择无罪抗辩,一方面享受宽宥利益,岂有此理?

  该案被告Mackie Bias同意认罪协商后,又主张其协商并非出于自由意愿而提起上诉,但遭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包裹交易”的认罪协商并非当然违法,只要法院在审理中履行相关的程序,例如确认被告自由意愿、告知被告法律权利、认罪内容符合事证、了解包裹交易关联及知悉其余被告刑度等,“包裹交易”的认罪协商即属合法。

  依照美国司法实务,检察官对家族共犯的认罪协商多半采取“包裹交易”的模式,法院则将上述标准列为审查重点,俾能在实践社会正义和保障被告权益之间,求取平衡。

  至于部分被告频闹绝食、征文比赛、法庭爆料;部分被告拒绝出庭,选择承认、护夫救子;部分被告认罪协商、南迁豪宅和重新出发等,经检索英美法学数据库后仍然查无类似案例,实难评价。(张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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