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香港《大公报》12月12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理性地看,户籍制度客观上帮助中国高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和工业化,但是在“共享改革成果”的今天,户籍制度及其所捆绑的二元利益分配格局,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大障碍,户籍改革提上议程。
文章摘录如下:
2005年以来户籍改革以及《户籍法》立法连续成为两会热点,国务院牵头十四部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户籍改革方案送审稿不断推出,但直至今年两会仍既未公布送审稿的具体内容,又没有时间表,户籍改革依然坚冰难融。事实上,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确定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目标,但终因户籍制度附加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而裹足难行。
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人口管理办法,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作为人口数据的信息载体。然而,中国的户籍制度不仅在创设之初便被附加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和分配生活数据的功能,经过后期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更是愈行愈远,久假难归。
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虽然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但是公民尚可在城市之间、农村之间自由迁徙。尔后,1958年9月和1962年12月,有关部门先后规定,“对农村县镇迁往大中城市”及“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五大城市的”,要加以控制。至此,公民在城市之间的迁移开始受到限制。与此相应,1975年、1978年以及现行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
另一方面,户口成为差别化分配各种利益的最直接卷标。随著社会的发展,户籍制度与多种再分配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结合,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兵役、生育、土地、金融体制等,集中体现了城乡之间的一系列差异。
理性地看,户籍制度客观上帮助中国高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和工业化,但是在“共享改革成果”的今天,户籍制度及其所捆绑的二元利益分配格局,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大障碍,户籍改革提上议程。
1984年开始,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1992年国务院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和“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的改革目标。与此同时,从1992年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着手试行“蓝印户口”制度。试点省市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并跟进了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以摸索经验得失,为全面的改革奠定基础。
然而,到今年再次确立“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的户籍改革目标,16年的试点、调研过去了,改革且行且探,终因涉及到深厚的社会结构背景以及庞杂交织的利益体系而阻力重重,步履维艰。
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因为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兵役、生育、土地、金融体制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体制,往往以户口作为提供不同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的主要区分依据,使得户口成为了社会公共产品差异性分配的集中反映,而户口迁移的非开放性又放大了民众对利益分配体系的不公正感。
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都不可能均等地分配给公民,但是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利益进行差等分配的依据和标准应当“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即公民获取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的机会应平等。比如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根据居住时间、工作时间、纳税额、缴纳的保险金额度等,对保障金设置不同的等级层次,只要分配标准是开放的,就不违背社会正义。也就是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是正常的,关键是不应当以不具有完全开放性的户口作为区分标准。
正因为目前户口还不具有完全的开放性,那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户籍改革就不宜与一系列的利益分配制度捆绑在一起。况且,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亦不可能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收“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当然,不捆绑不是说不能进行配套改革,而是说在推行配套改革的同时可以把二者分开来看。(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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