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美国《侨报》10月29日发表评论《可怕的媒体豁口》指出,“封口费”是封住了媒体的口,却给整个中国社会的监督打开了一个大“豁口”,这个豁口不堵住,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还能有什么保障?
原文摘录如下:
一场矿难发生之后,各路“记者”闻风而至——不是为了报道真相,而是领取矿主发放的“封口费”,多则上万元人民币,少则几千元。
虽说拿“红包”记者真假难辨——不少是打着媒体记者幌子的无业人员,但“封口费”曝光后依然引起公众愤慨。无怪乎被舆论称为“大陆新闻界最耻辱的一幕”。
事实上,类似案例不仅发生在灾难频发的煤矿业,只要有事故发生,不少企业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封口”,据说早在毒奶粉事件曝光之初,三鹿公司也曾计划投放300万元人民币,寻求某搜索网站协助屏蔽对该公司不利的新闻和言论。
而北京的《中国新闻周刊》早在2004年就发表了让世人震惊的《媒体腐败食物链调查》,揭露出湖北一家晚报的“新闻敲诈路线图”。
正如舆论所指出的,“花钱消灾”早已成了大陆诸多企业“危机公关”的惯用手段,“领封口费”也成了一些无良记者的一种“生存状态”。
企业怎么做,那只是企业行为,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进行交易,作为法人的企业自会付出法律和社会道德制裁的代价。但作为社会的公器、社会瞭望哨的媒体及其记者,在商业利诱中,丧失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这不是对社会公众的羞辱吗?
媒体监督之所以常常被被冠以“第四权力”,新闻记者之所以被誉为“无冕之王”,其更大程度上不是说法律赋予了其特殊的“权利”,而是社会公众给予其充分的信赖和责任。只有担负了这份责任,不辜负这份信赖,媒体才被称为媒体,否则要媒体何益?
长期以来,由于大陆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导致新闻媒体不仅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特殊,而且在法制体系中也位置尴尬——至今尚没有专门的规范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法律出台。因而,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尺度只能由媒体高层管理者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来把握,这形成了各媒体管理宽严不一的状况,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自律。即便如此,这也决不能成为媒体逃避现代法制管理的借口。
“封口费”是封住了媒体的口,却给整个社会的监督打开了一个大“豁口”,这个豁口不堵住,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还能有什么保障?(钟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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