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5日电 《澳门日报》15日刊出社论说,公安部官员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的建议,显然不能仅仅被视作改个称谓,更应看到执法部门法制理念与人权意识的进步。改名毕竟只是一种简单的表达,更重要是行动上改变。
文章摘编如下: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日前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以减低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歧视。此语一出,引发社会的广泛议论。
在中国,改名的情况见怪不怪,比如有要求将“偷菜”改“摘菜”,将“贫困”改为“低收入”,把“失业”说成“下岗”,把“穷人”说成“待富群体”,把“下降”说成“负增长”。在外国也有改名的情况,日本把“老年痴呆症”更名为“老年认知障碍”,一些西方国家将“老龄”改称“乐龄”。这些改名有些是玩文字游戏,有些则体现社会对特定群体的尊重。
今次要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否准确仍有待商榷,因为一些卖淫女是失足妇女不假,但失足妇女不尽然是卖淫女。“失足妇女”涵盖甚广,可指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女子。不管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或其它名称,公安部高官用意值得肯定。
在内地,涉黄女子亦被称为“鸡”、“小姐”、“应召女郎”、“流莺”、“楼凤”,在港台多被称为“性工作者”,不同的称谓背后体现了不同法制理念与人权意识。
卖淫的确令人不齿,但一些女子堕入风尘有的是被胁迫,有的是贫困所致,有的确实是“失足”。以往一些机关在扫黄时不仅在言语上对涉黄女子不那么尊重,在行动上也时有不人道的行为。
亡羊补牢。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部高官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的建议,显然不能仅仅被视作改个称谓,更应看到执法部门理念的向善与意识的进步。
对涉黄女子改称呼重要,更重要是行动上改变。改名是一种简单的表达,如果改名之后,仍然对这类女子充满傲慢与偏见,甚至侮辱、歧视与虐待,那么改名就毫无意义。
最近,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帮助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体现出中国政府更加关注人权,尊重妇女权益,冀望广大执法者能在行动中认真落实,以免伤害“失足妇女”的事情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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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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