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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陈致中“召妓门”绝不可能成“罗生门”

2010年11月18日 14: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视频:法院认定召妓事实 陈致中维护名誉案败诉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网11月18日电 台湾《壹周刊》报道陈水扁儿子陈致中疑似召妓,遭到陈致中民事控告,高雄地方法院日前驳回此案,认定陈致中召妓是事实。对此,台湾《中华日报》今日刊发社论指出,陈致中想要恢复名誉,唯有提出证据证明确无召妓,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这是他当初提告并对社会宣称“绝无其事”时就必须面对的现实。不论如何,陈致中是否召妓绝不可能成为罗生门。

  文章摘录如下:

  台湾“最高法院”对陈水扁、吴淑珍涉及龙潭购地案、陈敏熏买官案判处重刑后,陈致中被某周刊报道指为“召妓”,而诉请恢复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二百万元案,高雄地院日前予以驳回,判决书认定陈致中有“五度召妓”的事实。

  扁、珍上述二案既已定谳,司法程序业已走完,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给了扁、珍和社会完整的答案,自然已无论辩空间。至于陈致中“召妓案”只是一审宣判,如果陈致中不服,还可依法上诉。

  司法调查审判,必须有事实和证据做为依据,陈致中如认为判决不公,就应提出被认定有“召妓”事实的“反证”,诉请上级法院推翻原判决。故而,陈致中有无“召妓”事实?就成为论辩焦点。

  本案陈致中是原告,因某周刊报道他有报道召妓行为,他否认有此行为,诉请判决该周刊恢复他名誉,并求偿新台币两百万元。从诉之形式和目的看,陈致中所提为民事诉讼, 要求恢复名誉;亦即,陈致中之诉以“否认召妓”为前提,既然他否认有召妓之事,被他所告的周刊就必须负举证之责。如果周刊提不出证据证明所报道为真实,他 即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清白。

  由是而观,不论社会大众如何看待男人召妓,陈致中对于被指召妓是绝对在意的;否则,他何必提出告诉?又为何以“恢复名誉”为诉之标的?故而,一审既然认定他有召妓行为,他一旦上诉,就必须针对召妓行为提出反驳,形势因而逆转,当初陈致中将举证责任丢给周刊,他上诉后反 而自己就得举证了。

  但陈致中却一直闪避被报道、被宣判的召妓行为,为何如此?社会很难理解。如判决书指出,陈致中有两支手机门号,而他当初一再向社会宣告,他只有一支手机,法院既做出和他说法不同的判决,他岂能不说明事实为何?再者,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周刊声请保全陈致中所住“人文首玺”的监视录像纪录,法院派员前往执行保全,陈致中却反对管理委员会提供。

  陈致中的应对态度是不符合情理的,因为他提告的目的是否认召妓,基于急欲恢复名誉立场,为了证明自己蒙冤,应该主动提供监视录像纪录才对,为何当法院要求提供时,他却执意反对?莫非录像纪录会出现于他不利的证据?

  陈致中的反常举措,也出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拒不出庭”,他的理由竟是“因为选举太忙,没有时间出庭”。须知他是原告,告人者不出庭为自己申诉,殊为少见。难道他在回避与被告当面对质?或是害怕法庭上会出现他无法解释的证据?

  同样令人疑惑难解的是,判决后媒体第一时间问他“是否上诉”,他毫不考虑的说“判决太离谱”,当然要上诉。后来却忽而说“会考虑上诉”,忽而又说“上诉到底”。上诉是控方与辩方(即两造)的基本权利,陈致中上诉的态度未免显得“飘移不定”。

  陈致中想要恢复名誉,唯有提出证据证明确无召妓,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这是他当初提告并对社会宣称“绝无其事”时就必须面对的现实。有人将陈致中提告解读为“选举需要”,那也是一种说法。不论如何,陈致中是否召妓绝不可能成为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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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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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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