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2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12日刊出社论说,法官也是选民,必然会有其对政治人物或政党的好恶,但是,做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门员,法官独立判案的专业更重要。台“最高法院”对陈水扁龙潭案的判决定谳,已经为二次金改上诉二审提供最佳的法律后盾,它也为审判确立一个严格不容退让的标准,贪污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见解能改变的。
文章摘编如下:
“五都”选举前夕,扁家弊案接连判决,除二次金改案一审无罪,引爆社会哗然,昨日“最高法院”就龙潭购地弊案、陈敏熏人事案三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夫妇都分别被判刑十一年及八年之刑期,陈水扁夫妇都将发监执行。扰嚷台湾社会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终于有了第一波的结果,这同时也预告,台湾将出现第一位坐牢的前民选“总统”。
“最高法院”的三审判决,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有罪理由简单明了,根据“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只须收受金钱或财物,与其职务有相当之对价关系,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馈赠等各种名义之变相给付在内。至于是否有对价关系,则要从职务行为的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的时间等客观情形加以审酌,“不可仅以交付的财物名义为佣金或馈赠,就认为与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所以“职务上之行为”,是指公务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之行为而言,只要该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联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者,即属相当。”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二次金改一审法官周占春能不汗颜吗?周占春跳跃法律,直接从“宪法”明定的“总统”职权,罔顾陈水扁夫妇收受贿赂的事实,甚至为扁开脱,指扁介入金改虽是僭越了“总统”职权,但介入不是“宪法”所定“总统”的职权,所以就无所谓违背职务的行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为,既非犯罪行为,连洗钱罪都不能成立。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也同意周占春扭曲法律的看法,龙潭案哪里还能定扁夫妇的罪呢?因为龙潭购地案和陈敏熏人事案,更不属“总统”的职权,从而发生的洗钱也无罪,还好,台湾大多数法官肯定不像周占春,法律条文读得通透,也不像周占春以一己私心与政治立场之所好,无视是非。陈敏熏人事案衍生的岛内洗钱部分,“最高法院”法官同样判决吴淑珍有罪,刑期一年二个月,减刑为七个月。
法官也是选民,必然会有其对政治人物或政党的好恶,但是,做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门员,法官独立判案的专业更重要。周占春的判决,让民进党人都无法苟同,前“立委”林浊水毫不避讳,直言周的判决见解有误,林浊水同样从“宪法”指正周占春的谬误,“修宪”后,“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提名权”已变成“任命权”,甚至任命之后还有免职权,当然不是虚位“总统”。尤其是,“总统”还可以召开“国安”会议,决定全安大政方针,经济、财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针”之一,岂可谓“总统”无权。
台“最高法院”对龙潭案与陈敏熏人事案的判决定谳,已经为二次金改上诉二审提供最佳的法律后盾,这个案子不仅是针对陈水扁夫妇而来,最重要的,台湾史无判例的“总统”贪污案,必须确立一个严格不容退让的标准:“总统”有再大的权,就是不能贪污。这么简单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见解能改变的。
无可讳言,扁案是近年震动台湾社会的最大弊案,多数淳朴的民众,很难相信、遑论接受,居最高位者,竟能动辄以亿计的价码,从各种管道收取金钱,台湾司法办过不少贪官或民代,就是没碰过“总统”的弊案,加上台湾政治蓝绿对立严重,如何处理扁案确实一个棘手的难题,然而,大是大非当前,从侦办到审判,只有秉持唯是非论是非,才能心无恚碍。
台湾“最高法院”对扁家弊案中的两案三审定谳后,扁、珍即将入监服刑,陈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监也要到高雄,吴淑珍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刑事诉讼法”,现罹疾病恐因执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将受刑人送入医院或其它适当处所。过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吴淑珍不良于行是否谓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论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体状况绝对是执行时,必须考虑的重点。
陈水扁曾是台湾人民一票一票选出来、主政八年的领导人,这场漫长的诉讼非关蓝绿,其实全岛皆伤!然而,这也才只是后续一连串弊案终审判决的起步,不论我们喜欢与否,扁案未来还会持续牵动台湾政局与人心好一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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