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7日电 香港《大公报》27日刊文《扁子打官司有玄机》说,陈水扁之子陈致中目前打的是与妨害名誉有关的民事官司,即使胜诉大概只能证明爆料的媒体查证不周,而未能澄清召妓疑云。
文章摘编如下:
自上周岛内传出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召妓疑云后,几乎每天都有关于这条爆炸性新闻的种种进展,宛如剧情跌宕起伏的电视连续剧般令人欲罢不能。
纵观各界猜测,扁子买春风波共有三个版本:一是如爆料周刊所言,召妓男就是陈致中;二是“阴谋集团”背后操作,诬蔑陈致中;三是陈致中为炒作选情而自导自演,就像“三•一九枪击案”至今仍笼罩在“自导自演”阴影之中一样。孰真孰假,众说纷纭。为了“还原真相”,扁子终于在昨天到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壹周刊》令其名誉受损,求偿新台币二百万元。
由于陈致中并没有在媒体爆料的第一时间提告,有人质疑他“心虚”,如今他决定透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次的桃色风暴,当然是为了向外界证明他“身正不怕影斜”,希望堵住想看他出洋相的悠悠之口,否则就会被认为是默认了周刊的报道。可见,无论是否嫖妓,陈致中都不得不告。也许有人不明白,如此一来,万一将来召妓的真相在法庭上捅穿了,陈致中岂不是自讨苦吃?
诚然,打官司不仅是要捍卫自己的名誉,更重要的是希望把真相查个水落石出。但陈致中这次闹上法庭,最后真的能得出他是否召妓的答案吗?过去,台湾很多人一旦遭人诽谤或侮辱,就立刻想到要告刑事的诽谤或公然侮辱罪,然而,在“大法官”释“宪”后表示“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即不能以诽谤之刑责相绳”的意见后,法官判案时对于诽谤或公然侮辱罪的认定趋于严格,不易成立;相反,对于妨害名誉的民事案件认定则较为宽松,认为一个人散播妨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只要未经详细查证,就很有可能负担民事责任。因此,现在一些人在遭到他人妨害名誉时,不少律师会建议循民事途径解决事件。
扁子目前打的正是与妨害名誉有关的民事官司,重点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而非妨害当事人名誉之事真实与否,所以只要证明自己名誉受损、《壹周刊》查证不周、未平衡报道,并确定损害程度,即可构成被告赔偿责任。而岛内“刑法”关于诽谤罪的条文明订: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因此,事实真相就成了判案关键。难怪“立委”邱毅呛扁子“有种就告刑事”。
所以,陈致中的民事官司即使胜诉,大概只能证明爆料的周刊查证不周,而未能澄清召妓疑云。(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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