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派出机构和人员与所驻机构的关系的问题时,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说,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它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6月26日《人民日报》)。
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在实行统一领导之前,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驻在部门负责人的下级,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属于驻在部门的下属机构。在这样一种监管体制之下,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缺乏充分权限与独立地位,在驻在部门开展监察工作容易受到驻在部门领导的干预与牵制,不利于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开展,对于驻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这样也就容易造成驻在部门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并因此而出现各类腐败行为。
而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则可以使其更加独立地在驻在部门开展监察工作,避免受到驻在部门领导的干预与牵制,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在驻在部门得到更好的开展。与此同时,监察机关派出机构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还可以使其更为有效地对驻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一把手犯罪现象,预防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出现。
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而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不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则是一种“异体监督”。在“同体监督”体制之下,监督者要么本身就是被监督者,要么是被监督者的下级,所以监督实效极其有限。而实行“异体监督”,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分离,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之外,则有利于监督者更好地对被监督者开展监督工作。监察机关派出机构从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改变为实行统一领导,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也就是变以前的“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无疑有利于驻在部门监察工作的更好开展,有利于对驻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
屈万祥表示,多年实践证明,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督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这种情形下,此次修订行政监察法把这种已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获得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监察工作取得更大实效。除此以外,其他监督领域也应当借鉴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的经验,以将“异体监督”体制推广到更多的监督领域,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更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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