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侧翻,导致车上所载有毒物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这起备受关注的“6·7”特大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昨天上午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
2008年6月7日凌晨5时20分,一辆装有33.6吨粗酚的罐式货车在罗富高速公路侧翻,造成3人当场死亡。大量粗酚沿高速公路截洪沟流入者桑河,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随水流向下游的广西百色水库方向,给沿岸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百色水库(事故地距离库区入口处约25公里)的环境安全造成了威胁。
事故发生后,富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展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了险情。去年9月14日,富宁县政府将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简称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60多万元。
2009年12月14日,文山州中院一审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富宁县政府经济损失366万元的70%,由能源公司承担30%,化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认为富宁县政府在计算抢险资金的投入上,虚报农民工工资,并提供虚假票据,并引发了“死人门”事件在网络上的热议。随后,运输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将该案发回重审。
昨天的庭审中,“死人门”事件再次成为辩论的焦点。运输公司称,富宁县政府不是“6·7”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抢险人员的花名册上,有多年不在家的村民,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国家公职人员、更有逝世很多年的人,还有些人重复多次出现在花名册上,“无法让人信服”。
一审中,运输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审计富宁县政府的支出,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运输公司的代理人称,就算是县长的一纸签字,也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尊重客观事实。
富宁县政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对于“死人门”的事情,他们并不知情,相关款项打到乡政府由乡政府负责开支。
由于对方分歧太大,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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