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南京市检察院召开的“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林志梅,公布了一份最新权威调研报告:南京2009年落马的贪官中,每四个人里就有一个是搞拆迁的!
黑幕重重
●黑幕一 4个贪官里就有一个搞拆迁的
林志梅处长说,前不久,南京市检察院组织力量,对2009年南京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研,结果显示:
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35人,占当年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5.2%(可不就是每4个贪官里就有一个搞拆迁的)。其中,拆迁人员受贿案件17件17人,贪污案件7件12人,渎职案件5件5人,行贿案件1件1人,大、要案27件32人。
●黑幕二 地位不高权力不小
报告列出了长长的名单:2009年被查处的人员中,有城镇建设的党政领导,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处原处长、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原主任雷新堂;有主管拆迁的乡镇、街道领导,如建邺区兴隆街道原工委书记马欣,秦淮区红花街道原副主任方迎春;有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原党支部书记詹秋荣;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白下国土资源所原科员、公企组原组长韩桂珍,秦淮区房产局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居民动迁组原组长史玉明等。
调查人员发现此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拆迁领域“一线工作”人员涉案比较多。
调查数据显示,立案查处的35人中,正科级(含相当)以下的拆迁一线工作人员有19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人数的54.3%;农村、社区负责人有7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人数的20%;乡镇、街道领导有7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数的20%;与拆迁工作人员勾结而共同犯罪的无业人员有2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数的5.7%。
报告以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规划科原科长李福东的案子为例,明确指出,“可见,拆迁一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权力不小。”这位“原副科长”在被借调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担任拆迁项目小组评估员的职务之便,为被拆迁对象谋取私利,收受贿赂15.3万元。
●黑幕三 一套拆迁房能拉下4个官儿
徐善伟是南京市白下区一名无业人员。为了使在嘉兴公寓的拆迁中获得“越多越好”的拆迁补偿款,他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业务一科原科长韩兴根行贿107万元,向白下区杨庄二期拆迁项目部第三工企组原组长韩桂珍行贿21万,向白下区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周必灿行贿20万元,向白下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聂虎行贿20万元。
报告引用这桩“窝串案”,来说明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中的一个有趣现象:贪官们往往采取联手作案。常常是查办一个受贿人,带出数个行贿人,通过一个行贿人,又带出数个受贿人。
●黑幕四 “拆托”猖獗背后的利益链
“拆托”是近年来拆迁领域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拆托”从中获取补偿差价,获利相当丰厚。
如“拆托”徐善伟,了解到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区被确定为拆迁地块后,即向该校原校长方静行贿4.5万元,以30万元的低价取得了该地块的承租权,并突击抢盖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随后,徐又向包括白下区房产局原副局长杨三元在内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41万元,使上述1万余平方米违章建筑作为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获利达2000余万元。
案例一 派出所民警与拆迁公司舞弊
为了谋取私利,身为派出所民警的殷作联与拆迁公司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产十余万元。最终被开除公职,锒铛入狱。
殷作联,男,原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分局瑞金路派出所民警。
2004年2月,南京市白下区建设局为实施月牙湖公园四期环境整治工程,委托南京白下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拆迁工作。李某、侯某代表南京白下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拆迁户谈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
2005年3月,殷作联与李某、侯某勾结,在对友谊村6号实施拆迁补偿工作期间,以南京白下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户籍被安置在该住所但并无实际住房面积的徐某签订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一次性补偿协议各一份,虚构了徐某在友谊村6号有建筑面积34平方米住房,应支付拆迁补偿款97920元、支付一次性补偿款8080元的事实,并安排徐某在协议上签字。
2005年3月20日,殷作联以徐某名义从银行领取拆迁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06000元,在给付徐某人民币1000元后,殷作联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85000元由李某、侯某非法占有。
除此之外,殷作联在担任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大光路派出所民警期间,伪造吉某与徐某某(女)的结婚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吉某户籍迁入本市白下区裘家湾。类似的事还有过两三次。
法院审理认为,殷作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财物人民币106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殷作联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决殷作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后,殷作联未上诉。
案例二 白下拆迁办主任受贿110万元
任职的十余年时间里,白下区房产局副局长兼任区拆迁办主任周必灿先后捞取了110万元。
1957年10月出生的周必灿,1996年11月起开始担任南京白下区房产局副局长兼任区拆迁办主任。
周必灿在担任拆迁办主任时,主要负责项目的掌控,总体计划的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拆迁费用的掌握;作为房产局副局长分管拆迁时,主要负责拆迁业务层面的组织、计划、管理、协调,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以及对外的相关协调及拆迁费用的掌控。
2004年,在南京某医院一期的委托拆迁项目中,由周必灿所在的房产局和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合作拆迁。作为分管领导,周必灿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大约在这年10月份,当工程接近尾声时,开发公司经理宋某某奉上5万元。
2004年6月,王府大街宫后山项目拆迁项目开始,由周必灿所在的房产局与南京某房产公司第二开发公司共同合作拆迁,房产局派周必灿负责该项目工程。当项目拆迁快完成时,二公司经理沈某某为感谢周帮助他联系到该项目从中做了不少协调工作,送上32万元。
2006年,在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征地拆迁项目杨庄二期的工程中,徐某某在该地区的一个饭店要拆迁。于是,他找到周必灿打招呼,希望在拆迁价格和拆迁款的给付方面予以关照。2007年年初,徐某某顺利拿到了杨庄二期工程中的拆迁补偿款,并通过周必灿的一个熟人分4次将20万给了周。
据查,1997年至2007年间,周必灿利用主管拆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一些单位及个人在承包工程、拆迁款给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110万元。让人吃惊的是,周必灿收受贿赂的对象既有负责拆迁的单位,也有被拆迁人,甚至还有负责拆迁垃圾清理人,几乎是“从上游到下游,一个都不少”。
2009年7月6日,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周必灿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深度透视
拆迁领域贪官多的四大原因
调查人员认为,拆迁领域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离不开一定的土壤和环境。他们分析概括出了四个主要原因:
●原因一 拆迁领域“潜规则”盛行
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制度的完善,“野蛮拆迁”、“无序拆迁”等现象在南京已经杜绝。但部分拆迁户和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政策大发“拆迁财”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老实人吃亏,先搬吃大亏”,“会闹的占便宜,有关系的沾光”,“违建不建白不建,建了总归有说法”,“不找人不补偿,找了人多补偿”,“送一点,收一点,补偿多一点”等“潜规则”还很有市场。
●原因二 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
南京市至今仍在沿用十年前划分的区位级别,而当年没有商业价值的农村实际上早已成为繁华的商业区,对于这部分地块的征地拆迁就存在一个法律和政策的盲点。执行现有相关文件,往往标准过低,造成征地拆迁阻力重重。为了保证拆迁进度,各区、街道、乡镇不得不出台一些应对之策,但这些办法往往缺乏连续的调整补偿标准的程序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同类拆迁项目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补偿标准不一。
●原因三 拆迁操作不规范
突出表现在: 一是拆迁与管理部门职能不分。在实际运作中,拆迁办与拆迁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拆迁人员是既当“教练员”,又当“运动员”,拆迁工作人员往往从拆迁调查、房屋丈量到拆迁安置补偿“一竿子插到底”,拆管不分的现象催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拆迁具体内容不透明。目前拆迁多数采取谈一户、签一户、走一户、拆一户的方式推进,为了“顺利”拆迁,拆迁办一般只是公开相关的拆迁政策规定,不公开被拆迁者的具体拆迁事项,包括被拆迁的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三是拆迁补偿手续不完备。
●原因四 拆迁人员管理弱化
拆迁协调小组、拆迁办都是临时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大多是兼职、挂名的临时抽调人员。加上拆迁机构任务重,拆迁人员分散,对他们管理形成“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相关单位不能管”的尴尬状况,导致教育弱化、政治滑坡、纪律涣散、人心浮动。
手段曝光
“光怪陆离”的拆迁“弊案”
手段一:重复拆迁,骗取巨额补偿。
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村原会计徐家金,以虚假列支的手段,将已由其经手向村民发放的代劳费的明细表重复入账列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4万余元。
手段二: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
如在立案查处的洪强、许发成、许有国、施正祥共同贪污案中,洪强、许发成利用配合建邺区房产局完成奥体中心有关工程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许有国、施正祥在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地块上突击搭盖46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达150万元,后四人私分非法所得。
手段三:违反政策,篡改补偿项目。
如查处的季业定、黄宏光、管永坚共同贪污案中,三人采用在拆迁户的户口中加入其他人员户口,将无证面积价格计算成有证面积价格等方法,骗取并私分拆迁补偿款83万余元。
手段四: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
如南京面粉厂办公室原副主任杨洪敏,利用拆迁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欺骗及出具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搬家奖励、地上附属物奖励32.16万元归自己所有。
手段五:玩忽职守,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
如建邺区房产局土地利用中心原科员牟湘宁在担任某地块拆迁的动迁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有关补偿协议,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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