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法院通报硫酸泼伤法官案 肇事者被刑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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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高级法院通报硫酸泼伤法官案 肇事者被刑拘
2010年06月17日 1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南宁6月17日电(记者 孙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通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暴力抗法故意伤害执法干警事件的情况: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造成六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该院院长廖克东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受重伤。两名被执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伤干警的伤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

  肇事者涉六起案件需偿债38万多

  法院披露,被执行人陈宏生,又名陈雄生,男,194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住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龙山里54号,建筑个体户。被执行人廖凤娟,系陈宏生之妻,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梧州市人,住址同上。陈、廖生育两男一女,现与其儿子陈聪及儿媳共同居住在梧州市龙山路龙山里54号,该房屋共三层,建筑面积286平方米,产权属被执行人所有。

  从1996年起,陈宏生及其妻子廖凤娟作为多起案件的债务人被起诉。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的案件中,先后有6起案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最早作出生效裁判的时间为1996年7月,最近作出生效裁判的时间为2008年2月,案由分别为购销建材货款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其中有二件是调解结案。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或申诉。

  上述6件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陈宏生、廖凤娟均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钟壮、梧州市华源贸易公司、梧州市万秀信用社、梧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龙发超、黄桂杏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83528元及利息。到目前为止,仅执行得款25750元,尚有367778元及利息未得到执行。

  谈话15次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针对被执行人陈宏生、廖凤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多年来,长洲区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仅从2006年9月6日起到2010年6月8日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就曾与被执行人在其住所或者法院谈话15次,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长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将陈宏生夫妇上述系列债务案列为重点执行积案进行清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清偿债务。拟定的执行方案是,先将被执行人迁至临时安置的房屋,对梧州市龙山路龙山里54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用拍卖所得款项按照梧州市廉租住房标准为其购买一套约50平方米的普通房屋供其居住,余款偿还其债务,并将这一方案明确告知了被执行人。

  长洲区人民法院为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帮助解决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特地为其租赁了一套119.3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临时安置房,租期三个月,租金为每月1200元。

  2010年4月19日,该院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公告,责令陈宏生、廖凤娟及有关住户于2010年5月8日前迁出该房屋,逾期不迁出的,依法强制执行。5月27日,该院再次到被执行人住处张贴迁出通知,向龙山社区通报案件情况,请求社区协助法院执行,并转告被执行人法院将于6月8日上午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依法强制执行。6月1日,法院通知廖凤娟、陈聪到法院,当面告知5月27日法院张贴通知的内容,告知他们临时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理想,可以在每月租金不超过1200元的范围内,自行另租房屋。6月7日,法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廖凤娟迁出。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迁出。

  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该院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执行方案和执行应对预案,并报告了长洲区委政法委。长洲区委政法委研究后同意了该院的执行方案及应对预案。至此,该法院确定于2010年6月8日上午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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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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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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