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文化、科技与教育等方面的双边交往与合作
1992年10月19-26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主席哈依特巴耶夫应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邀请访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合作协定》。
1993年 6月2日,国家科委专职委员陈祖涛率中国科委代表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 6月22-26日,以中国山西省副省长彭致圭为团长的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代表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双方签署了中国山西省和乌塔什干州开展经贸合作的议定书。
1996年 2月4-11日,乌兹别克斯坦体育部长马克希托夫率团参加在中国哈尔滨举行的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
1997年 9月9-10日,国际中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1997年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撒马尔罕举行。中国、伊朗和塔吉克斯坦等九个会员国代表出席。
1998年 7月5日,应中国足球协会的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足球队访问上海和大连两地,分别同两地足球队进行了比赛。
2000年8月初,乌兹别克斯坦公路考察团来中国考察古代丝绸之路沿线有关城市及现代公路建设情况。9月14-16日,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的邀请,中国国家宗教局副局长叶小文率团参加在塔什干举行的“国际宗教对话”会议,并与乌兹别克斯坦宗教事务部第一副部长米诺瓦罗夫举行会谈。
2001年7月30日至8月1日,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副会长李长顺率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乌友协主席伊布拉吉莫夫和乌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哈比布拉耶夫会见代表团一行。
2002年4月1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首次会晤在北京举行。乌兹别克斯坦文化部长朱拉耶夫出席。4月15-18日,科技部领导成员、部长代表吴忠泽率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并出席“中国科技日”展览会开幕式。5月15-22日,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副主席雅库波夫率团访华。6月11-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晋有率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12月22日,北京军区副司令员臧文清中将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友好代表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2003年,乌工商会、农工商联合体、中央电视台和青年代表团分别访华。
2004年2月25日至3月2日,乌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部部长古利亚莫夫率团访华,并与我教育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与中等专业教育部相互谅解备忘录》。4月25日至28日,广东省副省长、广州亚运会申办委员会执行主席许德立率广州申亚代表团访乌。6月11日至16日,中乌两国文化部在乌在联合举行“中国文化日”活动。我文化部派出由中国杂技团、中央民族乐团联合组成的中国艺术团赴乌参演。期间,还举行了中国摄影艺术展、中国当代艺术作品展和中国电影节等活动。10月26日至28日,乌副总理尤努索夫来华出席在陕西西安召开的“第三届国际丝绸之路大会暨展览会”。
2005年5月10日,乌“扎洪”新闻社长古里亚莫夫率乌新闻记者团访华。5月18-25日,乌文化部长阿齐兹霍贾耶夫率团来华举办“乌文化日”活动。6月,应外交学会邀请,乌参议院外委会主席萨法耶夫访华。
2006年4月26-28日,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参加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文化部长会议并对乌进行访问。
2007年4月11日,中国体育总局局长兼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率团访乌,8月17-21日,中国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率团访乌。8月24-28日,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率团访乌,并出席撒马尔罕建城2750周年庆祝活动和“东方旋律”国际音乐节。
2008年4月8-13日,中国中亚友好协会会长张德广率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五、重要双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两国政府决定,在塔什干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在北京开设乌兹别克共和国大使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 马赫穆托娃(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于塔什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赏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的上述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乌兹别克共和国同台湾只进行纯民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持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和本备忘录以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乌兹别克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 马赫穆托娃(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于塔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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