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全文)(11)——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全文)(11)
2010年06月07日 09:13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九十一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

  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