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容
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举止
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三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军人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三十四条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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