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六十一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二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四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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