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张浚在任职期间先后7次收受贿赂款62万元。昨天下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浚有期徒刑7年。
1961年出生的张俊毕业后在某建材公司保健站的医生。1984年起,调任第四医院儿科医生。从此开始了他十年的医院院长经历。2000年至案发,他曾先后担任第四医院、儿童医院、第三医院的副院长及第七医院院长。
2007年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浚利用担任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在建造该院门急诊病房综合大楼等工程过程中,先后7次收受相关施工单位贿送的人民币共计620000元。
其中,2007年上半年,张浚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戴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戴某介绍的镇江市某电气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接该院电气桥架业务谋取利益。2008年10月,张浚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常州市某给水设备厂销售经理曹某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为该厂承接该院水泵安装工程业务谋取利益。2008年12月和2009年6月,张浚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贿送的人民币40000元(每次20000元),为该公司承接该院室内装璜工程谋取利益。2008年年底和2009年9月,张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工程代理人吴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500000元(每次250000元),为吴某代理的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接该院基建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2009年9月,张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某集团公司董事长荆某贿送的买家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为该公司承接该院门急诊综合大楼的幕墙工程业务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交往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浚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唐国芳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罚犯罪,维护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设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6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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