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今年46岁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原处长孙海渟13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法院介绍,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孙海渟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统一协调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安排,私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接受其请托,为其谋取利益。为此,孙海渟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10张银行卡,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海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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